公民投票法
二〇二六年五月三十日第七届社员会议第二一九次会议三读通过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颁布并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语言学社公民投票之提出与举行,落实社员直接参与社团重大事务之权利,依语言学社纲领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作规定如下:
- 本法所称之主管机构,为语言学社选举委员会。
- 本法所称之公民投票,简称公投,谓由投票权人就特定事项直接表决之程序。
- 本法所称之投票权人,为依本法具公投投票权之语言学社社员。
- 本法所称之投票,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均为无记名投票。
第三条 公投依其事项,分为下列各类:
- 纲领复决,即就社团纲领修正案所举行之公投。
- 法律复决,即就社员会议已通过之法律或现行法律之废止所举行之公投。
- 重大政策创制公投,即就社团重大政策方向所举行之公投。
- 社团管理委员会改组公投,即就社团管理委员会特定部门或职位之改组所举行之公投。
- 其他依纲领或法律应交付公投之事项。
第四条 公投之提出与举行,均依本法为之。纲领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主管机构办理公投之职权,依纲领赋予选举委员会之其他法定职权为之。办理公投所需之经费,应依程序报财政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 公投之最低投票率及通过门槛,依纲领之规定;纲领未规定者,依本法或相关法律。
纲领复决
第七条 社团纲领修正案,得依下列方式之一交付复决:
- 由五分之一及以上社员连署提出。
- 经二分之一及以上社员会议代表出席、二分之一及以上社员会议代表连署,由社员会议提请主管机构办理。
第九条 复决提议书应具附下列信息:
- 纲领修正案之完整内容。
- 修正之理由。
- 提议人名册,或连署之社员会议代表名册。
- 其他主管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交之信息。
第十条 纲领修正案之内容,应于投票日一个月前公开。主管机构应以公告之形式,公开复决提议书之内容。
第十一条 复决提议书有不合规定或伪造者,主管机构应不予受理。受理者,依其提出方式,分别进入连署阶段或径行办理投票。
第十二条 依第七条第一款提出之复决,须获五分之一及以上社员之连署,始为成立。连署人数之统计,以连署人名册为准。
第十三条 连署人名册由提议人团体编造,由领衔人送交主管机构,并应具附连署人姓名、所在班级及签名或印章。
第十四条 主管机构受理连署人名册后,应于十四日内完成审查并公布结果。名册有不合规定或伪造者,应不予受理。连署人数未达数额者,主管机构应宣告复决案不成立;达标者,应宣告成立。
第十五条 依第七条第二款提出之复决,于社员会议决议作成、文书送达主管机构时即为成立,不适用前三条关于连署之规定。
第十六条 主管机构应于宣告复决案成立之同时,公开纲领修正案之内容及理由。
第十七条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语言学社社员均具公投之投票权:
- 因仲裁团判决等而丧失政治权利。
- 已提交退社申请。
第十八条 主管机构应联合社团管理委员会内政部社员署编造投票权人名册,定期公开投票权人总数,并接受社员之查询。投票率之计算,应参考投票权人名册。
第十九条 主管机构应参酌纲领、相关法律及各机关任期等情况,确定投票日期,并于投票日前至少一个月对外公布。纲领复决之投票日,不得早于修正案内容公开之日起一个月。
第二十条 若遇自然灾害、校方临时安排等不可抗力,主管机构得决定投票日之延期,并于延期后投票日前至少三日对外公布。延期不得多于七日。本条不适用前条关于投票日公布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投票日之投票时间由主管机构定之,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当日下午四时,且有效投票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
第二十二条 主管机构得分班级、年级设投票所。全体投票权人就同一公投主文表决,不分选举区;各投票所仅受理其所属社员之投票。
第二十三条 投票所得置主任管理员一人、管理员若干人,由主管机构委任;置警卫人员一人,由校安全保卫部提供人选并经主管机构审核;置监察员至少一人,由督察院委任。
第二十四条 公投票之设计、印制及分发,投票印章之制造及分发,由主管机构负责。公投票应载明公投主文,并表明赞成与反对之选项,留出充足空间供投票权人使用主管机构提供之印章工具标注。
第二十五条 开票所由主管机构指定,得置主任管理员一人、管理员若干人,由主管机构委任;置警卫人员至少三人,由校安全保卫部提供人选并经审核;置监察员至少三人,由督察院委任。开票事宜由主管机构为之,并受督察院之监督。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察员检查投票箱并贴上封条,由警卫人员、投票所主任管理员及监察员共同将投票箱送至开票所,并由监察员全程录像。
第二十七条 主管机构内部推选唱票员及计票员若干人,负责开票。开票应进行至少两次,以确保票数之真实。若两次开票数不一致,应更换唱票员及计票员,再次开票,直至前后票数一致。
第二十八条 投票所、开票所之秩序,由主任管理员及警卫人员共同负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主任管理员应勒令其退场:
- 强迫投票权人为或不为特定表决。
- 公开展示公投票。
- 毁坏公投票。
- 扰乱秩序。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仅适用于投票所之管理,违反且尚未将公投票投入投票箱者,主任管理员应判定其投票无效。
第二十九条 公投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判为无效:
- 同时选取赞成与反对。
- 未为任何表决。
- 破损。
- 未使用主管机构配发之公投票或工具。
- 无法识别其表决意旨。
前项未载明之情形,由主管机构内部表决后判定。
第三十条 复决结果应于开票后三日内公布。因复核或异议程序等需延长者,经主管机构决议,得顺延至多四日。
第三十一条 复决结果由主管机构主任委员及全体成员副署,并对其真实性担责。
第三十二条 纲领复决经投票,赞成票多于反对票,且投票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者,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投票率为有效公投票总数与投票权人名册所记载投票权人总数之比。若投票率低于纲领或法律所定数额,则结果无效。主管机构不得有干涉投票率之行为。
第三十四条 纲领复决通过者,该纲领修正案即为成立,依纲领规定之格式公布并施行。复决未获通过者,同一修正案于三个月内不得再循第七条第一款之方式提出。
一般事项公投
第三十五条 投票权人得依本章之规定,就下列事项发起公投:
- 法律复决,即就社员会议已通过但尚未施行之法律,或现行法律之全部或部分条文之废止,交由投票权人表决。
- 重大政策创制,即就社团重大政策方向提出方案,交由投票权人表决。
- 社团管理委员会改组,即就社团管理委员会特定部门或职位要求改组,交由投票权人表决。
第三十六条 一般事项公投之提出,以投票权人为提议人,由领衔人一至五名填具公投提议书,连同提议人名册,送交主管机构。
第三十七条 公投提议书应具附下列信息:
- 公投之类别及主文。
- 提议之理由。
- 提议人名册。
- 其他主管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交之信息。
法律复决案应载明目标法律之名称及复决之范围。重大政策创制案应载明政策方向之具体内容及所涉机关。社团管理委员会改组案应载明改组之目标部门或职位及改组之理由。
第三十八条 公投提议书有不合规定或伪造者,主管机构应不予受理。受理者,公投案进入连署阶段。
第三十九条 一般事项公投案之成立,须获五分之一及以上社员之连署。连署之程序,准用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之规定。
第四十条 主管机构应于宣告公投案成立之同时,公开公投提议书之内容。
第四十一条 一般事项公投之投票权人、投票日安排、投票所与开票所之设置、投票及开票之程序,准用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一般事项公投经投票,赞成票多于反对票,且投票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者,为通过。投票率之计算,准用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一般事项公投通过者,其效力依公投类别分别如下:
- 法律复决通过者,目标法律或其指定条文自主管机构公布结果之日起失效。该法律于三个月内不得以相同内容重新制定。
- 重大政策创制通过者,所涉机关应于九十日内依公投主文之方向拟具方案或采取措施,并向社员会议报告;逾期未为者,督察院得依法追究。
- 社团管理委员会改组通过者,目标部门之负责人或目标职位之任职者即刻去职,由社团管理委员会依《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重新任命。
第四十四条 一般事项公投未获通过者,同一事项于三个月内不得再以相同方式提出。
公投活动
第四十五条 纲领复决案或一般事项公投案之提议方,得就赞成或反对组织公投宣传活动。
第四十六条 任何人及组织,于实施公投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情事:
- 扰乱社团、学校秩序。
- 妨害他人之公投活动。
- 传播明显不符合事实之内容。
- 其他不合规定之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公投宣传活动之实施,不得早于投票日前十四日。投票日当日,不得实施宣传活动。
第四十八条 开展公投活动所受之资助及经费来源,应具报于主管机构,并接受主管机构及财政委员会之监督。
第四十九条 公投宣传活动违规者,主管机构给予主办方警告,并勒令限期整改;警告两次以上或严重违规者,移交督察院处理。
第五十条 语言学社社内之机构,均得对公投进行民意调查并发布结果;社外之机构,须经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向主管机构备案后,方得为之。机构须于民意调查中说明调查方式,并具附原始数据。投票当日投票截止前,任何机构均不得发布民意调查结果;得于不影响秩序之前提下进行投票所出口民意调查,并于投票结束后发布结果。
第五十一条 提议人、领衔人或其指使之人,行使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判为公投舞弊。公投舞弊足以影响结果者,该公投结果无效;舞弊之追溯,不受时间之限制:
- 贿赂投票权人、团体或社团机构。
- 发布虚假民意调查。
- 虚报、瞒报经费。
- 传播足以影响投票结果之虚假信息。
- 其他经仲裁团裁决认定之舞弊行为。
第五十二条 主管机构于办理公投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足以影响结果者,督察院、提议领衔人或相关政党,得于结果公布后十四日内,以主管机构为被告,向仲裁团提出公投结果无效之诉讼。仲裁团应于三十日内出具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不得申请再诉。诉讼审理期间,原公投结果暂不执行。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法未规定者,准用《公职人员选举与罢免法》之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由社员会议三读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