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学社制度改革纪事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九日起
缘起
语言学社自二〇二三年八月建社以来,法律体系持续膨胀。截至二〇二六年六月,现行有效法律已达二十余部,独立机关八个——社长、社员会议、社团管理委员会、财政委员会、督察院、语研院、仲裁团、选举委员会。对于一个学生社团而言,制度成本远超实际治理需要,程序空转日益严重。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九日,改革正式提上议程。
改革方向
经初步研判,确定以下改革方向:
一、合并选举法群——将公职人员选举与罢免法、社长及副社长选举与罢免法、选举诉讼法、公民投票法、选举委员会组织法五部法律合并为一部《选举法》。
二、裁撤或降格机关——选举委员会、财政委员会降为社员会议或督察院下设小组,撤销独立组织法。
三、组织法合并——将各机关组织法合为一部《机关组织法》,按章分设。
四、废止实效存疑之法律——著作权法、编辑与出版工作条例、竞赛法等长期未适用之法律予以废止。
五、精简程序法——议事规则、立法规范、审理程序法压缩条文或并入组织法。
临时体制之建立
鉴于上述改革涉及大规模法律修废合并,按现行三读程序逐案审议不具可行性,须建立临时体制以集中立法权。
经研议,采社员会议一次性授权决议之方案:由社员会议通过《社员会议关于授权进行制度改革的决议》,授权社长于三十日内以命令修订、合并、废止法律,不受三读程序之限制。授权设有红线——不得变更纲领、不得削减社员基本权利、不得废止司法独立保障;并设落日条款,届满自动终止。
第一步:合并选举法群
以社长令第一号发布《选举法》,将下列五部法律合并为一:
《公职人员选举与罢免法》(含修正案一、二)
《社长及副社长选举与罢免法》(含修正案)
《选举诉讼法》
《公民投票法》
《选举委员会组织法》
合并后之《选举法》共七章——总则、选举、社长及副社长选举之特别规定、罢免、公民投票、选举罢免及公投活动、附则。选举委员会之组织移入《机关组织法》,选举诉讼之程序移入《司法程序法》,做到组织归组织、程序归程序。投票开票程序仅在第二章第四节完整列出,其余各章以准用方式援引,消除重复。全部条文交叉引用由法际引用改为法内引用或指向相应新法。
《社长及副社长选举规则细则》因属选举委员会发布之行政规章,不在法律合并范围内,继续有效。
三部旧法自《选举法》施行之日起失效。《选举诉讼法》由《司法程序法》废止,《选举委员会组织法》由《机关组织法》废止。
社长令第一号
依《社员会议关于授权进行制度改革的决议》,经社长办公室审议,兹令如下:
一、发布《语言学社选举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另附。
二、自本令发布之日起,《公职人员选举与罢免法》(含修正案一、二)、《社长及副社长选举与罢免法》(含修正案)及《公民投票法》即刻失效。
三、《选举诉讼法》及《选举委员会组织法》之废止,分别由社长令第三号及第二号处理。
四、凡其他法律中引用第二项所列失效法律者,相应引用《选举法》之规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第二步:合并机关组织法
以社长令第二号发布《机关组织法》,将下列七部法律合并为一:
《社员会议组织法》
《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
《督察院组织法》
《督察室组织法》
《仲裁团组织法》
《财政委员会组织法》
《语研院组织法》
合并后之《机关组织法》共九章——总则、社员会议、社团管理委员会、督察院(含督察室一节)、仲裁团、财政委员会、语研院、选举委员会、附则。选举委员会之组织由《选举法》移入本法,做到各机关之组织统一规范。原七部法律及《选举委员会组织法》中的修正痕迹(枝条文、删去标注、修正脚注)一律清除,直接写入当前有效文本。全部法际引用改为法内引用或指向新法。
八部旧法自《机关组织法》施行之日起失效。
社长令第二号
依《社员会议关于授权进行制度改革的决议》,经社长办公室审议,兹令如下:
一、发布《语言学社机关组织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另附。
二、自本令发布之日起,《社员会议组织法》《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督察院组织法》《督察室组织法》《仲裁团组织法》《财政委员会组织法》《语研院组织法》及《选举委员会组织法》即刻失效。
三、凡其他法律中引用前项所列失效法律者,相应引用《机关组织法》之规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第三步:合并司法程序法及精简财政委员会
以社长令第三号发布《司法程序法》,将下列三部法律合并为一:
《弹劾法》
《纲领审查法》
《仲裁团审理程序法》
合并后之《司法程序法》共十一章——总则、起诉与受理、回避、审理、评议与裁决、裁决之效力与执行、弹劾(含通则、督察院之弹劾、社员会议之弹劾、弹劾之审理与裁决四节)、纲领审查(含通则、纲领审查委员会、违宪诉讼三节)、选举诉讼(含管辖与回避、诉讼类型、起诉与受理、审理与裁决四节)、法律解释、附则。选举诉讼之程序由《选举法》移入本法,一般审理程序列于前六章,弹劾、纲领审查与选举诉讼三项特别程序各成专章。原指向已废止法律之引用,统一改为指向《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或法内条文标签。
四部旧法自《司法程序法》施行之日起失效。
社长令第三号
依《社员会议关于授权进行制度改革的决议》,经社长办公室审议,兹令如下:
一、发布《语言学社司法程序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另附。
二、自本令发布之日起,《弹劾法》《纲领审查法》《仲裁团审理程序法》及《选举诉讼法》即刻失效。
三、凡其他法律中引用前项所列失效法律者,相应引用《司法程序法》之规定。
四、修订《机关组织法》第六章"财政委员会"。修订后全文另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财政委员会日常收支管理、经费审批与核销之职能,移交社团管理委员会依财政委员会核定之年度财政规划办理。
六、裁撤财政委员会会计司、审计司、联络司及监察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同步以社长令第三号修订《机关组织法》第六章,精简财政委员会。纲领第五章明文设立财政委员会为独立财政机关,社长令不得变更纲领条文,故不能直接裁撤。采虚化方案:保留纲领框架,大幅精简《机关组织法》中财政委员会章之条文。
具体措施如下:
一、职能下放——将日常收支管理、经费审批与核销移交社团管理委员会办理。财政委员会仅保留纲领明定之职权:制定年度财政规划、审议重大财政事项、发布财政报告。
二、裁撤内设部门——原设会计司、审计司、联络司、监察司四司一律撤销。
三、精简人事——财政委员人数由法定五人改为"若干名",主任委员任职条件(须曾任财政委员或督察委员)予以删除。
四、删除冗余程序——上任三个月弹劾保护期、委员免职之仲裁诉讼程序、弹劾通过即全体辞职等条款均予删除。
改后财政委员会章由十一条精简至七条。各机关年度预算之核准仍报财政委员会审议,日常经费收支由社团管理委员会依财政委员会核定之年度规划执行。
——本文件随改革进程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