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员会议议事规则
2026年6月6日第七届社员会议第二三三次会议三读通过
2026年6月7日颁布并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语言学社社员会议之议事程序,保障社员会议代表依法充分行使职权,依《社员会议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语言学社社员会议之召集、议事、表决及其相关程序,依本规则办理。本规则未规定之事项,依《社员会议组织法》及《语言学社社团纲领》处理。
第三条 社员会议议事,应遵循民主、公开、公正之原则,保障代表充分参与,防止权力滥用。
第四条 本规则作规定如下:
- 本规则所称简单多数,为赞成票多于反对票。
- 本规则所称过半数,为赞成票超过有效票总数之二分之一。
- 本规则所称某分之某以上多数,为赞成票不少于有效票总数某分之某。
- 本规则所称有效票,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及弃权票;弃权票计入有效票总数,不计入赞成票或反对票。
- 本规则所称代表,为社员会议代表之简称。
会议组织
召集与通知
第五条 社员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由议长按期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两次,通知应提前七日发出。
第六条 下列主体得向议长申请召集临时会议:
- 三分之一及以上代表连署。
- 社长提议。
- 社团管理委员会提议。
议长收到申请后,应于三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临时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两日发出。因紧急情形须缩短通知期者,须经全体出席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得开会。
第八条 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及拟定议程。
出席与法定人数
第九条 代表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于会议前告知书记处并说明理由。
会议须有过半数代表出席,方得召开。
第十条 会议开始前,由书记处清点出席代表人数并向议长报告。出席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议长应宣告会议延期。延期后仍不足者,本次会议取消,并记入会议记录。会议进行中,若出席代表减至法定人数以下,应立即暂停表决,待人数恢复后方得继续。
议程
第十一条 定期会议之议程,由议长与书记处协商拟定,随通知一并发出。代表、社长、社团管理委员会及各委员会,得于通知发出后、会议开始前,向议长申请补列议题,由议长决定是否纳入。
第十二条 会议开始时,代表得提出变更议程之动议,经全体出席代表过半数同意后方可变更。下列事项为常规性程序议题,无须另行提案,议长得径行处理:
- 上次会议记录之确认。
- 各机关、委员会定期报告之提交。
- 其他程序事项。
议事规程
发言与辩论
第十三条 代表须向议长请求发言,经允准后方得发言。议长应依代表请求之先后顺序公平给予发言机会,不得无故剥夺代表之发言权。
第十四条 每位代表就同一议题,原则上发言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五分钟;提出修正案者,另得一次不超过三分钟之说明机会。提案人及委员会报告人之发言时间,不受前项之限制。
第十五条 代表发言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 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言辞。
- 无关议题之冗长陈述。
- 妨害会议秩序之言行。
代表违反前项规定者,议长应予制止。屡次违规者,议长得取消其当次会议之发言资格。
第十六条 终止辩论之动议,须经全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同意方可通过;通过后,议长宣告辩论终止,就议案付诸表决。
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社员会议之表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全体出席代表简单多数决之。
第十八条 表决分为举手表决与无记名投票。下列情形须采无记名投票:
- 人事任免案。
- 法律案三读。
- 代表动议改为无记名投票,并经全体出席代表过半数同意。
其余情形,以举手表决为原则。表决结束后,议长当场宣布结果。代表对计票结果有异议者,应即时提出,议长得命重新计票一次,结果为终局。
法案审议
一读
第十九条 法律草案得由下列主体提出:
- 社员会议代表三名以上联署。
- 社长。
- 社团管理委员会。
- 各常设委员会。
第二十条 法律草案提出时,应具附下列信息:
- 草案标题及全文。
- 立法说明,包括立法目的、主要内容及所依据之纲领条文与法律。
- 提案人联署名单。
上述信息不完整者,书记处应退回并通知提案人于七日内补正。届期未补正者,视为撤案。
第二十一条 法律草案交书记处存档后,由议长于下次定期会议中提请一读。一读应宣读草案标题与要点,不进行实质审议,宣布将草案交付法规委员会或其他相关委员会审查,并指定审查期限。审查期限不得超过三次定期会议。情形复杂者,法规委员会得向议长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两次定期会议。提案人得于二读开始前,以书面方式向书记处申请撤回草案。
二读
第二十二条 法规委员会审查完毕后,由委员长或其指定之委员向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报告,进行二读。审查报告应载明委员会之意见及建议修正之内容;委员会对草案无意见者,亦应提出报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 二读时,依草案各条文逐条审议。代表得就任一条文提出修正案。修正案之提出,须经三名以上代表联署。同一条文有数个修正案者,各修正案依提出时间顺序逐一表决。某修正案通过后,后续修正案与已通过内容相抵触者,议长应宣告其就抵触部分失效。
第二十四条 修正案以全体出席代表简单多数表决通过,即纳入草案。全部条文逐条审议完毕后,二读终结,草案(含通过之修正内容)提交三读。
代表得动议将草案发还委员会重新审查,须经全体出席代表过半数同意。发还后,审查期限依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重新计算。
三读
第二十五条 三读时,就草案全文进行最终表决。三读期间不得提出实质性修正,仅得就文字、标点等明显技术错误提出更正,且须经全体出席代表过半数同意后,由议长径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三读表决采无记名投票。下列情形须以全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通过:
- 社团纲领修正案。
- 修改本规则。
其余法律草案,以全体出席代表简单多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三读通过之法律案,由议长于三日内签署,送交社长签署公布;社长应于收到后七日内签署;届期未签署者,视同公布,自逾期之日起施行。
社团纲领修正案经三读通过后,尚须依《语言学社社团纲领》规定之程序提交社员公投;公投通过前,不得公布施行。
三读未获通过之法律案,本届社员会议任期内,不得以相同内容再次提案。
人事任免
第二十八条 社员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依本章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人事任免案由依法享有提名权之主体向书记处提交,应具附被提名人之基本信息及履历。被提名人得出席相关会议,就其资历与施政方向作简要说明。代表得以书面方式提出与职务相关之质询,应于会议前三日送交书记处转交被提名人;被提名人应于会议中答复。
第三十条 人事任免案采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全体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为原则;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社员会议表决通过之人事案,由议长通知相关机关执行。
委员会、书记处与会议纪律
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社员会议置全体委员会,负责审查重大议案,必要时得召集全体代表以委员会形式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社员会议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资格,处理代表资格争议。
第三十三条 社员会议置纪律委员会,负责调查代表违纪事项,向全体会议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十四条 社员会议置监督委员会,监督各机关向社员会议所作报告及承诺之落实情形。
第三十五条 社员会议置法规委员会,负责审查法律草案,出具审查报告,维护法律体系之一致性。
第三十六条 各常设委员会委员,由社员会议代表依政党比例组成。委员人数及具体分工,由议长提案,经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确定。代表得同时担任两个常设委员会之委员,但不得兼任两个以上委员会之委员长。委员长由委员互选产生,任期与当届社员会议相同。
第三十七条 社员会议得依需要设立临时委员会,审查特定事项。临时委员会应于设立后六个月内完成工作并解散,不得续期。各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以出席委员简单多数决议;委员会得就相关事项向全体会议提出报告或建议。
书记处与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社员会议书记处负责记录社员会议及各委员会会议之议事;书记处置书记若干名,由议长任免。
第三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 会议时间、地点及出席代表名单。
- 议程及各项议事之审议经过摘要。
- 各项动议、修正案之提案人及内容。
- 各项表决之方式与结果(赞成、反对及弃权票数)。
- 其他应记载之事项。
第四十条 会议记录由书记处于下次定期会议前送交全体代表查阅,并于该次会议开始时由全体会议确认。经确认之记录,由议长及书记共同签署,付托社团管理委员会档案部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三年,并予以公开,供全体社员查阅。
会议纪律
第四十一条 代表应依法出席会议。每季度无故缺席逾三次者,由纪律委员会展开调查,并向全体会议提出处置建议。情节严重者,得建议社员会议就该代表之资格提交仲裁团审查。
第四十二条 代表出席会议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 未经议长允准擅自发言或打断他人发言。
- 发表侮辱性言论或进行人身攻击。
- 携带或使用妨碍会议进行之设备或物品。
- 其他经议长认定之扰序行为。
违反前项规定者,议长应给予警告。警告无效者,议长得请其退席;其出席仍计入当次出席人数。
第四十三条 旁听人员不得发言,不得妨碍会议进行。旁听规则由议长另定并于通知中公布,违规者得由议长令其退场。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规定之事项,由议长参照惯例及民主原则裁量处理,并于下次定期会议中向全体代表说明。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之修改,须经三读程序,并以全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社员会议三读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