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第七届社员会议第二〇九次会议通过;四月三日,公布并施行。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七届社员会议第二一八次会议修订。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七届社员会议第二三五次会议修正第三条之一。
第一条 为规范语言学社社团管理委员会之组织、运作,依语言学社纲领制定本法。
第二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为语言学社行政机关,负责社团日常运营、对外交际、各部门协调及其他相关行政事务。
第三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任期为一年。每届社团管理委员会须在上届任期满前两个月内产生。
第三条之一 如遇不信任动议成立或依法解散之情形,社员管理委员会应于十四日内完成重组。重组期间,其职权仍由原社团管理委员会暂行,惟主席一职由社长代行。若原社团管理委员会剩余任期不满六个月,则新一届社团管理委员会任期当重新计算;反之,则新一届社团管理委员会当接续剩余任期。[1]
第四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置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部长若干名及行政委员八名。
第五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由社长提名,经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就任,得连选连任。副主席、行政委员由主席任命,得连任。
第六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置内政部、外交部、宣传部、活动部及档案部,以分管行使职权。
社团管理委员会得视情况临时另行设立或调整部门。部门之临时调整、增设不得存续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各部门置部长一名及副部长一名,均由主席任命。
第八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得以文书之形式,将特定常务授权予副主席或行政委员。授权应载明事项范围与时效。若非授权文书明示 ,被授权人不得再行转授权。
第九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设书记处,负责记录会议、处理文书并管理档案移交。书记处设总书记一名,由主席任命。
第十条 社团管理会议由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行政委员及各部门部长组成。社团管理会议每月应至少召开一次,由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召集并主持。遇有特殊事项,得召开扩大会议,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应留存完整记录,由书记处负责保存。社团管理会议须有过半成员出席始得召开。决议须经到会成员过半同意,方可视为通过。
第十一条 若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去职而新一届社团管理委员会未产生,应由副主席、内政部部长、外交部部长依序代行其职权。
若副主席去职,主席应自行于行政委员中任命代理副主席。
若行政委员去职,主席得自行任命行政委员以补足。
第十二条 社员会议得提出对社团管理委员会之不信任动议。若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不信任动议,则该届社团管理委员会当即刻去职。若不信任动议未获通过,则于三个月内不得再对该届社团管理委员会提出不信任动议。若该届社团管理委员会于动议联署成立后自行请辞,则视同不信任动议通过。社团管理委员会上任后一个月内,不得被提出不信任动议。
第十三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得自行解散社团管理委员会。
若该届社团管理委员会中有三名及以上行政委员和部长经仲裁团裁决有罪,则该届社团管理委员会应于十四日内解散。
第十四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之行政令、人事变动应及时公开。
社团管理会议之会议纪要,非必要不得公开。所有会议记录及佐证资料之保存期不少于三年,付托档案部保存。
第十五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公职谋取私利。
社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就与本人或其所属政党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之事项,应及时声明并回避,不计入表决人数。
第十六条 本法由社员会议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将"剩余任期已满六个月"修改为"剩余任期不满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