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长及副社长选举规则细则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四日语言学社选举委员会发布

第七届社员会议第二三六次会议三读通过《社长及副社长选举与罢免法》修正案,将正副社长选举之计票方式由排序复选制改为以两两对决为基础之序位对决法。修正案第十九条第四项授权主管机构就计票程序制定细则,并应于投票日前公布。

序位对决法之核心,在于将选举人所标注之偏好顺位转化为各组合间之两两对决,再依孔多塞原则与序位对决程序确定当选者。相较于排序复选制,此法可避免因逐轮淘汰而忽视选举人完整偏好之弊端,使选举结果更忠实地反映全体选举人之意愿。

为提升计票之效率与准确性,本细则采用答题卡形式之选举票,由光学读卡机自动识别选举人之偏好标注,再由计票系统自动完成两两对决矩阵之建立与序位对决法之运算。机器计票结果有争议时,以人工逐张复核为最终依据。

本细则依据修正后之《社长及副社长选举与罢免法》,就选举票之设计与填写、选举票之效力判定、读卡与计票程序、当选之判定,以及复核与监督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供选务工作人员及选举人参照。

修正案施行后之首次正副社长选举,即适用本细则所定之新计票方式。届时选举票将不再采用以往之普通纸质选票,改为答题卡形式,请各位社员留意填涂方式之变化:须以主管机构配发之 2B 铅笔涂满方格标注偏好顺位,涂改须以橡皮擦净,以免影响机器识别。选举人无须了解序位对决法之具体运算过程,只需依自身偏好顺序如实标注即可。

第一条 为落实《社长及副社长选举与罢免法》关于正副社长选举之规定,规范选举票之设计、填写、计票及复核程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正副社长选举中有两个以上组合参选之情形。仅有一个组合参选者,依《社长及副社长选举与罢免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之主管机构,为语言学社选举委员会。

选举票之设计与填写

第四条 选举票采答题卡形式,以机器光学读卡识别为设计基准。票面各列依号次排列各组合,标注号次及社长候选人、副社长候选人之姓名;票面各行依次标注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直至与组合总数相等之顺位。各行与各列交叉处各设一机读方格,供选举人标注偏好。

第五条 选举票应于票面载明填写说明,至少包括:

  1. 须以主管机构配发之 2B 铅笔涂满方格,不得使用其他笔种。
  2. 选举人得截断排序,无须标注全部顺位。
  3. 同一顺位仅可标注一个组合。
  4. 涂改须以橡皮擦净,残留痕迹可能影响机器识别。

第六条 选举人依偏好顺序,以 2B 铅笔于对应组合之方格内涂满标注。第一顺位标注最偏好之组合,第二顺位标注次偏好之组合,余类推。

第七条 选举人得截断排序,仅标注部分组合之顺位。未获标注之组合,视为选举人未就其表达偏好。

第八条 票面出现跳号者,后续顺位依序压缩。如选举人标注第一、第三顺位而空缺第二顺位,则第三顺位视为第二顺位,余类推。

选举票之效力

第九条 选举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票无效,不计入任何对决:

  1. 同一组合标注两个以上顺位。
  2. 全部方格均空白,未标注任何顺位。
  3. 选举票污损、破碎,致无法辨认。
  4. 非主管机构配发之选举票或填涂工具。

第十条 同一顺位标注两个以上组合者,该顺位及其后之全部顺位视为截断。截断前已有效标注之顺位照常计入对决。

计票程序

读卡与数据采集

第十一条 开票后,由主管机构以光学读卡机逐张扫描有效选举票,自动识别各方格之涂填状态,读取每张选票所标注之偏好顺位。

第十二条 读卡机无法识别之选票,应取出另置,由计票工作人员依票面涂填状态人工判读并录入。

第十三条 读卡完毕后,主管机构应核对读卡总数与有效选举票总数是否一致。不一致者,应查明原因并予更正。

两两对决矩阵之建立

第十四条 依读卡所得之偏好数据,由计票系统自动就每张选票逐一比较任意两组合之顺位:

  1. 排序在前之组合,在该两组合之对决中获记一票支持。
  2. 选举人未就某两组合之间表达偏好者,该票不计入该对决。

第十五条 计票系统汇总全部选票后,自动建立两两对决矩阵。矩阵中每一单元格记录一组合在与另一组合之对决中所获之支持票数。

当选之判定

第十六条 某组合于与每一其他组合之两两对决中均获多数支持者,即为当选。

第十七条 无组合满足前条条件者,由计票系统自动以序位对决法裁定之,其程序如下三条。

第十八条 将所有两两对决依胜方净差距由大至小排序。净差距,谓胜方得票数减败方得票数之差。净差距相同者,以主管机构抽签定之。得票相等之对决,列于排序之末。

第十九条 依前条排序,逐一锁定各对决之结果:

  1. 锁定该对决不致与已锁定之对决形成循环者,予以锁定。
  2. 锁定该对决将与已锁定之对决形成循环者,跳过不予锁定。
  3. 得票相等之对决,不予锁定。

第二十条 全部对决处理完毕后,依锁定结果排列各组合名次,名次最高之组合当选。

第二十一条 计票系统应输出完整之计票报告,至少包括:两两对决矩阵、序位对决法各步骤之排序与锁定过程、最终名次。该报告应随选举结果一并公布。

复核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主管机构应保留原始选票、读卡原始数据及计票系统输出之报告,自选举结果公布之日起保存不少于六个月,以备复核之需。

第二十三条 督察院得派员全程监督读卡与计票过程。监督人员有权查阅原始选票、读卡数据及计票记录,但不得干预计票。

第二十四条 计票结果有争议时,督察院或候选人得向主管机构请求人工复核。人工复核以原始选票为准,由计票工作人员逐张重新判读并重新计算。主管机构不得拒绝复核请求,并应于收到请求后三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人工复核结果与机器计票结果不一致者,以人工复核结果为准。主管机构应将差异情况记录在案,并随复核结果一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社长及副社长选举与罢免法》及《公职人员选举与罢免法》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选举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录:计票示例

(非正文,仅供参考)

一、选举背景。设某次正副社长选举有甲、乙、丙三个组合参选,共十名选举人投票,有效票十张。各票所标注之偏好顺位如下:

票数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第三顺位
4 张
3 张
2 张
1 张(截断)(截断)

其中最后一张选票仅标注第一顺位为丙,未对甲、乙标注任何顺位,属截断排序。

二、两两对决矩阵之建立。就任意两组合,逐票比较选举人之偏好。

甲对乙。四张"甲>乙>丙"与两张"丙>甲>乙"支持甲(共六票);三张"乙>丙>甲"支持乙(共三票)。最后一张截断票仅标丙,未就甲、乙之间表达偏好,依法不计入此对决。结果:甲以六比三胜乙。

甲对丙。四张"甲>乙>丙"支持甲(共四票);三张"乙>丙>甲"(丙排在甲之前)、两张"丙>甲>乙"及一张仅标丙之截断票支持丙(共六票)。结果:丙以六比四胜甲。

乙对丙。四张"甲>乙>丙"(乙排在丙之前)与三张"乙>丙>甲"支持乙(共七票);两张"丙>甲>乙"及一张仅标丙之截断票支持丙(共三票)。结果:乙以七比三胜丙。

汇总为两两对决矩阵(每格为该行组合所得票数比该列组合所得票数,胜方加粗):

6∶34∶6
3∶67∶3
6∶43∶7

三、孔多塞胜者之判定。甲胜乙但负于丙;乙胜丙但负于甲;丙胜甲但负于乙。三组合形成循环(甲>乙>丙>甲),无组合于全部对决中均获多数支持,不存在孔多塞胜者。须进入序位对决法裁定。

四、序位对决法之裁定。

第一步:排序。将三场对决依胜方净差距由大至小排列:

顺序对决结果比分净差距
乙胜丙7∶34
甲胜乙6∶33
丙胜甲6∶42

第二步:逐一锁定。

(一)乙胜丙(净差距 4):当前无已锁定之对决,锁定不形成循环。予以锁定。

(二)甲胜乙(净差距 3):已锁定"乙>丙"。新增"甲>乙"后推出甲>乙>丙,不形成循环。予以锁定。

(三)丙胜甲(净差距 2):已锁定"甲>乙""乙>丙"。若再锁定"丙>甲",则甲>乙>丙>甲,形成循环。跳过,不予锁定。

第三步:排名。依已锁定之结果"甲>乙""乙>丙",排列名次为甲>乙>丙。名次最高者为组合甲,组合甲当选。

五、关于截断票之影响。最后一张仅标注丙之截断票,在丙参与之两场对决(甲对丙、乙对丙)中各计为支持丙之一票,而在甲对乙之对决中因无偏好表达而不计入。此即截断票之处理方式:仅在选举人已表达偏好之组合间参与对决计算,不影响其未表态之对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