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

2026年6月6日第七届社员会议第二三三次会议三读通过
2026年6月6日颁布并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语言学社各机关及社员之著作权,促进学术研究与知识共享,规范社团创作成果之归属、行使与流通,依语言学社纲领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作规定如下:

  1. 本法所称之著作,谓属于文学、学术、艺术或其他领域,具原创性之创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论文、刊物、书籍、试题、讲义、图样、标识、音像、程式及数据汇编。
  2. 本法所称之著作人,谓创作著作之人;数人共同完成而不可分割者,为共同著作人。
  3. 本法所称之著作权,含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
  4. 本法所称之机关著作,谓语言学社各机关于其职权范围内主持完成之著作。
  5. 本法所称之主管机构,为社团管理委员会版权局;涉及学术出版事项者,另依《语研院组织法》之规定。

第二条之一 社团管理委员会版权局直隶于社团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之二 社团管理委员会版权局置局长一名,综理社团版权事务。局长由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任免,其职务变更适用《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之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下列著作,适用本法:

  1. 语言学社各机关之创作成果。
  2. 社员以语言学社社员名义所为之创作成果。
  3. 依委托、合作或职务关系而为语言学社完成之著作。

社员以个人名义,且未假语言学社之名义、职务或资源所为之创作,其著作权归属社员个人,不适用本法关于归属之规定,惟得自愿依本法公开授权。

第四条 著作权之享有,不以登记、注册或发表为要件,于著作完成时即生效。

第五条 本法之适用,不得抵触纲领第三条第四款所定之公开版权原则。本法未规定者,依纲领、相关法律及法律解释之原则处理。

著作权之归属

第六条 机关著作之著作权,归属该机关。机关解散或改组者,由承继其职能之机关行使;无承继机关者,归属社团管理委员会管理。

第七条 社员以语言学社社员名义所为之著作,其著作人格权专属创作之社员;著作财产权由社员保留,惟应依本法第四章之规定公开授权。

第八条 共同著作之著作权,由共同著作人共有。各著作人之贡献得分离利用者,各就其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共有著作财产权之行使,应得共同著作人过半数之同意;著作人格权,各著作人得单独主张。

第九条 语言学社依《竞赛法》《语研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延聘社团外人员参与命题、评审、编辑等工作所完成之著作,其归属及利用依委托协议定之;协议未约定者,著作财产权归属语言学社,著作人格权归属实际创作之人。

第十条 学校人员或校外人员参与本社事务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权依《语言学社与永川中学关系条例》及相关协议处理。

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第十一条 著作人享有下列著作人格权,不得让与或继承:

  1. 决定著作是否公开发表及其方式。
  2. 于著作上具名、用别名或不具名(署名权)。
  3. 禁止他人歪曲、割裂、窜改其著作致损害其声誉(完整性权)。

机关著作之公开发表,依该机关之决议为之,并得以机关名义署名。

第十二条 著作财产权人专有以重制、公开发表、改作、汇编、散布及其他方式利用其著作之权利,并得将之全部或部分让与他人或与他人共有。

第十三条 社员丧失社员身份者,其既有著作之著作权不受影响;其依本法所为之公开授权,亦不因身份丧失而失效。

公开授权与个人声明

第十四条 本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著作人于公开发表前另以个人声明者外,均依纲领规定之协议公开版权。

第十五条 社员就其以社员名义所为之著作,得于公开发表前,以书面向主管机构声明保留全部或部分著作财产权,或采用其他授权方式。声明应载明著作名称、保留范围及理由,经登记后生效。未及时声明者,推定依前条公开授权。

第十六条 依本法或个人声明所为之公开授权,一经生效,于授权条款所定范围内不得撤回。已依授权取得利用权之人,其既得利用不受嗣后声明变更之影响。

第十七条 利用依本法公开授权之著作者,应依授权条款表明原著作人或机关之姓名、名称及出处,并标注所适用之授权协议。就该著作改作或汇编而成之衍生著作,应以相同或相容之协议公开。

第十八条 主管机构档案部应就机关著作及经声明之著作建立登记簿,载明著作名称、著作人、完成日期、授权方式及声明内容,依《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三年。登记非著作权取得之要件。

特殊客体

第十九条 语言学社社徽、社旗依纲领第四条设计,其使用权专属语言学社。社徽、社旗含永川中学校徽元素者,其对外使用并应符合《语言学社与永川中学关系条例》之规定,不得使人误认本社之行为即为学校之行为。非经主管机构授权,任何个人、政党或团体不得以营利或政治目的使用社徽、社旗。

第二十条 竞赛之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及统计报告,于公开前依《竞赛法》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重制或散布。前述材料公开后,其著作权归属语研院;语研院得依学术目的公开授权,惟应顾及命题人之署名权及保密约定。

第二十一条 语研院出版之刊物及书籍,依《语研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及本法之规定公开版权,其内容由语研院依学术标准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下列文件不为著作财产权之标的,语言学社各机关及社员均得自由查阅、重制及利用,惟不得歪曲其内容或伪造其来源:

  1. 社团纲领、法律及法律性文件。
  2. 各机关依法应公开之公告、行政令及会议记录。
  3. 仲裁团之裁决书及法律解释。
  4. 选举、罢免及公民投票之结果公告。

著作权之限制与争议

第二十三条 为社团内部之教学、研究、评论、报导或其他正当目的,于必要范围内且不损害著作人合法权益者,得不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而合理使用其著作,惟应明示出处。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或伪造、窜改研究成果。语研院研究员及命题、评卷人员违反者,并依《语研院组织法》及《竞赛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涉及校外资金、资源或合作之著作权事宜,应依相关法律报备;未经报备者,不得以语言学社名义让与或授权著作权。

第二十六条 因本法所生之著作权归属、授权及侵害争议,属社员间之权利争议者,由仲裁团普通庭依《仲裁团组织法》审理;涉及机关行为合宪性者,依《纲领审查法》处理。涉及本法之解释,得依法申请仲裁团解释。

第二十七条 经仲裁团裁决侵害著作权成立者,侵权人应停止侵害、回复原状或为适当补救;其行为同时违反其他社团法律者,并依各该法律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法由社员会议三读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