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学社与永川中学关系条例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七届社员会议第二三五次会议三读通过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颁布并施行。

第一条 为厘定语言学社与永川中学之关系,保障本社独立自治,明确双方交际之界限,依语言学社纲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之学校,为永川中学;所称之本社,为语言学社。

第三条 语言学社为设于永川中学校内、以学术研究为宗旨之独立自治学生社团。本社之自治,不因其设于学校之内而受减损。

第四条 本社与学校之关系,应循下列原则:

  1. 本社于自治范围内独立运作,学校不予干涉。
  2. 本社尊重学校依法对全体学生所定之普遍规章。
  3. 双方应以互相尊重、平等协商之方式处理彼此事务。
  4. 凡需学校承诺或配合之事项,应由本社与学校另以协议定之,不得仅以本社单方之法律课学校以义务。

第五条 语言学社社团纲领为本社内部之最高规范。学校及任何社内外力量,均不得变更本社纲领所确立之民主原则,亦不得超脱于其上行动。

第六条 本社不受学校团委、学生会或其他任何机构之监督或节制。学校对本社之人事、选举、立法、司法及财政等自治事务,不得指派、撤换或否决。

第七条 本社公职人员之产生、罢免、弹劾及惩戒,悉依本社法律为之,学校不得介入。

第八条 本社得就其自治事务自主对外交际,惟应以本社名义为之。非经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行事,亦不得使学校承担义务。

权责与协作

第九条 下列事项,本社得请求学校予以保障或支持。其具体安排,由社长代表本社与学校协商,并依第三十条之规定,以协议、备忘录等形式订立:

  1. 活动场地、设施及必要之办公条件。
  2. 选举、罢免及竞赛所需之安全保卫人员。
  3. 试卷运送、考场安保等学术活动之协助。
  4. 其他经双方议定之支持事项。

第十条 学校依第九条提供之人员,于协助本社事务期间,应遵守本社相关法律及主管机关之安排。其协助不得逾越约定之范围,亦不得干涉本社之自治。

第十一条 本社接受依第九条所提供之场地、设施或经费者,应妥善使用,并依《财政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据实记录、报备。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均为学校在籍学生,于在校期间仍受学校依法对全体学生所定普遍规章之约束。本社不因社员之社内身份而免除其作为学生之义务。

第十三条 本社及其社员,不得以本社之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损害学校声誉或妨害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之活动。

第十四条 本社举办面向学校或校外之重大活动,宜事先告知学校相关部门;涉及校外人员、资金或场地者,并应依本社相关法律报备。

第十五条 本社之财政独立运作,不受学校支配,亦不依附于学校之经费。本社不得未经报备而接受学校以外之资金或资源。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会依《督察院组织法》推荐特任督察委员人选者,仅得推荐,须经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得就任。受推荐而就任之督察委员,独立履职,不受学校或学生会之指令。

第十七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依本社法律提供之警卫或监督人员,受本社主管机关之安排,并依本社法律履行职责。其工作记录及监督影像,依相关法律保存。

第十八条 本社聘请学校教师或校外人员参与命题、评审等学术工作者,依《竞赛法》及相关法律为之,并应恪守中立与保密之义务。

第十九条 凡学校人员参与本社事务者,不得因其学校职务而于本社内享有本社法律所未赋予之权力。

社员、标识与争议

第二十条 语言学社社员,为经本人申请入社、并经社团管理委员会认证且登记于册之永川中学学生。

第二十一条 社员自永川中学毕业、退学、转学或被开除者,即丧失社员身份;遇休学等特殊情形者,不视为丧失社员身份。

第二十二条 社员身份与学籍相关之认定,由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遇与学校学籍管理有争议者,由社长代表本社与学校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语言学社社徽沿用永川中学校徽外围圆环及"永川中学"中英文字样,依《语言学社纲领》之规定设计之。本社对其社徽、社旗享有使用之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社使用学校名称、校徽或其他标识,应限于表明本社设于学校之内,不得使人误认本社之行为即为学校之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社各机关及社员以本社社员名义之创作成果,除特别规定或个人声明外,依语言学社纲领规定之协议公开版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与学校之间因本条例或双方协议而生之争议,应先由社长代表本社与学校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协商不成者,本社得循下列方式处理:

  1. 涉及本社纲领或法律之解释、合宪性者,由仲裁团依法解释或审查,其裁决于本社内部具拘束力。
  2. 涉及双方协议之履行者,依协议约定之方式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仲裁团依第二十七条所为之解释或裁决,约束本社及其机关、公职人员;其对学校之效力,以双方协议或学校之承诺为限。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认为学校之行为损害其自治者,得由社员会议决议,授权社长向学校交涉,并得将交涉经过公开于社员。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之协议、备忘录,由社长代表本社订立。重大者应经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并对社员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与本社其他法律有所抵触者,依《语言学社纲领》及法律解释之原则处理;涉及纲领者,以纲领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之修正,应以增修条文之形式为之。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社员会议三读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