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学社督察院会议记录

第七届督察院第十九次会议 二〇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会议时间:二〇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十九时整
会议地点:语言学社督察院会议室
主持人:督察院院长 沈知行
记录人:督察院书记处书记 闻笙

一、出席情况

应到督察委员十六名,实到十三名,缺席三名,达法定人数。

沈知行(高三民选,督察院院长)
韩慕白(高三民选,审计部主任)
章怀瑾(高三民选,法治委员会召集人)
苏怀民(高三民选)
罗砚秋(高二民选,纪检部主任)
江予安(高二民选,政风部主任)
卫昭(高二民选)
温序(高一民选)
路嘉树(高一民选)
葛维桢(特任,校学生会推荐,涉外委员会召集人)
梅子衿(特任,校学生会推荐)
邹明哲(特任,社长推荐)
项一鸣(特任,社长推荐)
何之洲(高一民选,事假)
殷小满(高一民选,病假)
田牧(高二民选,事假)。

三人均已于会前告知书记处并陈明事由。


二、主持人开会

沈知行:现到会十三名委员,已逾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依《督察院组织法》第十二条,本次会议达法定人数,宣布开会。本次会议拟议四项议事事项,另有部门工作报告二件。在进入议程前,先行明确一项程序:本院《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涉及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督察委员同意”,惟未载明系全体抑或出席。请法治委员会先作说明。

章怀瑾:本条文确有歧义。然参照本院历次惯例,以及社员会议各表决条款「全体出席代表」之通行表述,本院向来以“出席委员之三分之二”为重大事项之门槛。今日出席十三人,则重大事项需九票及以上方为通过,普通事项需七票及以上。建议本次会议沿用此惯例,并请记录在案,俟日后修法时一并厘清。

沈知行:无异议者,即依此办理。(全体无异议)


三、确认上次会议记录

书记处宣读第十八次会议记录要点。卫昭就上次“关于选举委员会经费抽查”一项之表述提出更正,指原记录漏记其保留意见。书记处当场补正。记录经全体确认无误,由院长与书记共同签署。


四、部门工作报告

(一)审计部报告:社团管理委员会第二季度经费抽查

韩慕白:审计部依《督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行使监督财政收支之职权,并配合社员会议监督委员会之关切,于本月对社团管理委员会本季经费进行抽查。现报告如下。

第一,活动部三月“春季语音工作坊”一笔支出,凭证与请款单金额不符,差额人民币四十一元,无对应发票。

第二,外交部一笔“对外联络招待”支出,由主席本人签批,未经社团管理会议讨论,亦未见用途明细。

第三,档案部所存之社团管理会议纪要,依《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本“非必要不得公开”,故审计部仅得就财政部分核对,无法据会议内容判断该两笔支出之实质动机。

须特别说明,上述均为“形式上之瑕疵”。账目记载不规范、流程不完备,是事实;但据现有材料,尚不足以认定主席“以公职谋取私利”或“挪用资金”(《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财政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所禁之情形)。换言之,有疑点,无实据。审计部建议:其一,函请财政委员会就该两笔支出补充核销说明;其二,本季持续监督,不就动机遽下结论。

(二)纪检部报告

罗砚秋:纪检部接获两件检举,均指向主席财政问题。一件检举人于本月十日撤回,称“系据传闻,并无亲见”;另一件检举人拒绝具名,亦未提供任何凭证。依本部调查,目前无任何可据以移送之实质证据。

我须坦白一点,本届社员会议已表决删去《组织法》第十三条,本院已不再具有“暂时性强制措施”之权。既不能停主席之权,亦不能强制其就问讯出具书面详细回复。故本部之调查,全赖各机关之配合与检举人之诚信。配合不来、检举不实,调查即难为继。这是制度的现状,请诸位委员心中有数。


五、议事事项

第一案:关于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财政疑云之处置

沈知行:综合两部报告,疑点存而实据缺。本案请诸位充分讨论。可选之处置,约有数途:一为继续监督、不另作为;二为若日后取得实据,移送仲裁团裁决;三为依《社团纲领》第三十七条,由本院提出对社团管理委员会之不信任动议。请发言。

温序:我先说。账目对不上、招待费一个人说了算还没明细,这已经是问题了。我们等到有实据那一天,黄花菜都凉了。社员会议下周本来就要审不信任动议,我主张本院也提一份,至少表个态,让大家看到督察院不是摆设。

邹明哲:我反对,而且反对得很彻底。第一,温委员,你说的全是“问题”,没有一条是“罪证”。四十一块钱的差额、一笔没开会讨论的招待费,这要是就能掀翻一届社管会,那以后哪个主席敢办事?第二,本院章程白纸黑字——督察委员“应保持中立,不得受党派或个人利益驱使”(《组织法》第十四条)。下周社员会议那边由反对派联署的不信任动议正闹着,本院这时候跟上去提一份,外面会怎么看?会看成督察院给某一派站台。这不是监督,这是选边。

卫昭:邹委员,“中立”不等于不作为。主席的招待费一个人签批、不上会、无明细,这恰恰是《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要求回避与公开的反面。你把每一次追问都说成站台,那督察院干脆改名叫“社管会公关部”算了。

沈知行:请通过主持人发言,不要直接交锋。卫委员请继续,邹委员稍后我给你时间。

卫昭:我的主张是两条:其一,正式行文,请主席就这两笔支出限期书面说明;其二,如说明不能服众,再议移送仲裁团或提不信任动议。我不主张今天就提动议,但我反对今天就“翻篇”。

江予安:政风部说两句。我提醒诸位无罪推定与程序正义。账目瑕疵与贪腐是两件事,把前者当后者来办,伤的是整个社团的政风。还有一点要纠正卫委员。我们请主席限期书面说明可以,但不能强制。第十三条删了,强制性书面回复的权力就没了。我们能发函、能请,不能命令。措辞上务必是“函请”而非勒令,否则本院自己就越了权,反倒可能被告到仲裁团去。

章怀瑾:法治委员会作三点法律分析,请记录完整。

第一,关于移送仲裁团。须有可裁之事实。现无实据,贸然移送,仲裁团亦只能不受理或裁决不成立,徒耗本院公信。此途今日不通。

第二,关于不信任动议之性质与权限。社团纲领第三十七条确赋本院提出不信任动议之权,此为政治问责,不以有罪为前提,与纪律调查是两条轨道。但请诸位注意一处法律空隙:《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只写明“社员会议提出”“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即去职”之程序,并未规定本院所提之动议如何表决。依体系解释,本院纵然提出,仍须移交社员会议,由代表表决——本院自身无从使社管会去职。故所谓“本院提不信任动议”,实质是把本院的判断递到社员会议门口,最终仍由代表定夺。

第三,也是最要紧的一点,请诸位务必听完再投票——不信任动议的第二顺位后果。依《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之一:不信任动议一旦成立,社管会须于十四日内重组;重组期间,职权由原社管会暂行,惟“主席一职由社长代行”。再看任期:本届社管会今年四月方才就任,剩余任期远逾六个月,故依同条,重组后将重新计算一届全新的一年任期。两条合起来意味着什么?——倘若动议通过,结果不是扳倒主席,而是:社长名正言顺地直接代行主席之职,并在十四日后获得一届从头计算、为期一年的崭新社管会。诸位若以为提动议是打击行政权,恰恰相反,它可能是把行政权一次性交还到社长手里,且把钟拨回了零点。

(会场短暂静默)

葛维桢:我作为校学生会推荐之特任委员,受推荐而就任,但依《语言学社与永川中学关系条例》第十六条,履职独立,不受学生会指令——这一点先声明,免得有人又说我替谁说话。我同意章召集人。本院的价值,不在于谁喊得响,在于谁看得远。温委员的热情我理解,但表个态是政治姿态,不是监督职能。本院一旦被人读作某派的工具,将来我们再查谁、再说什么,分量都要打折。中立不是软弱,是本院最贵的资产。

梅子衿:补一句操作层面的。就算我们今天什么决议都做了,也别忘了《组织法》第十二条——人事、重大事项是一回事,本案这种处置方针属不属于重大事项?我倾向认为移送仲裁团、提不信任动议是重大事项,需九票;而继续监督并函请说明属常规监督作为,过半数即可。请主持人裁定门槛,免得投完了又争程序。

沈知行:采梅委员之见,并经法治委员会确认:凡涉移送仲裁团或提不信任动议者,按重大事项处理,需九票;继续监督、函请说明按普通事项,需七票。邹委员,现在给你时间。

邹明哲:我把话收一收,但立场不变。我接受章召集人讲的后果分析——既然提动议很可能反把社管会原样奉还社长、还重置任期,那连主张提动议的政治理由都站不住了。我只坚持一条:本案到此为止,结案,别再无休止地持续监督一个没有实据的人。一个清清白白的主席,被督察院挂在持续监督名册上半年,本身就是一种处罚。

苏怀民:我折中。结案不妥,挂着不查也不妥。我支持卫委员与审计部的方案:函请主席与财政委员会限期补充说明,设一个明确期限——比如十四日;期满之后,本院依说明情况,要么撤销关注、明文还主席清白,要么视新材料另议。给疑点一个了结的时限,对主席也是一种保护。

罗砚秋:纪检部赞成苏委员的限期了结。无限期的监督,对被查者不公,对本院也是负担。

沈知行:讨论已较充分。归纳出两项可付表决之议案:

议案甲(普通事项,需七票):本院不移送仲裁团、不提不信任动议;由审计部牵头,行文函请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及财政委员会,于本决议作成之日起十四日内,就本季两笔争议支出补充书面说明;并将审计部报告及本决议要点,知会社员会议监督委员会。期满后由审计部复核,下次会议续报。

议案乙(重大事项,需九票):本院即向社员会议提出对社团管理委员会之不信任动议。

先表决议案乙。依《纲领》第三条,采无记名投票。

【表决·议案乙】赞成 2,反对 9,弃权 2。未达九票,议案乙否决

温序(补充发言):我本想投赞成,听完章召集人讲的后果,我改投赞成又觉得不对……我最后投了赞成,是想留个记录,说明有人主张过更进一步。但我尊重结果。

沈知行:温委员之保留意见,记录在案。次表决议案甲。

【表决·议案甲】赞成 12,反对 0,弃权 1(邹明哲)。达七票,议案甲通过

邹明哲:我弃权,理由已陈:我认为应当结案而非续查。请记录。

沈知行:照记。第一案处置:议案甲通过,依案执行。审计部牵头行文,限期十四日,下次会议复核续报。


第二案:财政委员会主任委员之选举

沈知行:依社团纲领第四十二条及《财政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财政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院会议选举产生。上届主任委员任期将届,须改选。请提名。

韩慕白:我提名祝行远。祝曾任第六届财政委员一年,任内未被免职、未经仲裁团判决有罪,符合《财政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一)款。

罗砚秋:我提名本院委员田牧——噢,田委员今日请假。那我改提名其本人愿意之候选人……

章怀瑾:提醒一点,依社团纲领第五十四条,督察委员不得兼任社团内其他机关公职。若提名现任督察委员,其当选后须先卸任督察委员方得就任财委会主任,且其席位依《组织法》第七条递补。提名现任委员并非不可,但程序上要走这一道。

罗砚秋:明白。那我改提名乐怀安。乐曾任第五届、第六届督察委员,连任期间清白,符合第四条第(二)款,且现已非在任公职,无兼任之碍。

沈知行:现有候选人二名:祝行远、乐怀安。二人是否在场陈述政见?

(祝行远列席,作三分钟陈述。记要点如下:强化各机关经费核销之时效,推动季度财报公开化,主张对政党自有账户依《政党组织法》第十五条加强抽查。

乐怀安提交书面政见,由书记处宣读。记要点如下:重建预算编制流程,设立各机关经费负面清单,并主张财政委员会与本院审计部建立常态对接。)

章怀瑾:二人资格,法治委员会均已核对,皆合《财政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之要件。请付表决。本案为人事案,依惯例采无记名投票,过半数(七票)当选。

【表决·财委会主任委员】祝行远5,乐怀安8。乐怀安得票过半,当选第七届财政委员会主任委员。

沈知行:宣布乐怀安当选。书记处行文通知本人及相关机关,依《财政委员会组织法》就任,并由其依法任命财政委员。


第三案:仲裁委员之推荐递补

沈知行:本院依《仲裁团组织法》第四条第(三)款,得推荐两名仲裁委员。其中一席因原委员上月辞职而出缺,依同法第十九条,须依原产生方式于三十日内完成递补。今日须推荐递补人选一名。

章怀瑾:先厘清本院此项权力之分量,请诸位留意:《仲裁团组织法》第四条,社长所荐两席“并经社员会议表决通过”,而本院所荐两席,条文仅书“督察院推荐两名委员”,未设社员会议表决之关卡。换言之,本院之推荐,依文义可直接生效,无须他机关追认。此权不小,提名务必审慎。

提名要件见同法第五条:一年内未被弹劾或罢免;对纲领及法规有深入见解。另第八条:仲裁委员不得兼任党内、社团内、校内其他公职,且应祛除政治色彩。

苏怀民:我提名郁文澜。郁通晓本社法制,去岁曾就纲领庭关于社团管理委员会某条例之合宪性审查案撰文评析,见解为社内所重;现无任何公职,党籍栏为无党籍。

葛维桢:我不反对郁文澜之学识,但要追问一句——「祛除政治色彩」不只看现在有无党籍,也看其言论是否有明显倾向。郁的那篇评析,立场偏向限缩行政权,会不会带进仲裁庭?我们荐的是法官,不是辩士。

苏怀民:评析一部条例之合宪与否,是学理判断,不是党派表态。况且仲裁委员就任后另有回避之制(《仲裁团组织法》第十一条、《纲领审查法》第十八条),个案利害关系自当回避。以一篇学术评析否定其资格,标准未免过苛。

章怀瑾:苏委员所言合于法理。学术见解与政治色彩,须分别看待;真有具体利害,回避制度自会处理。法治委员会认为郁文澜符合第五条、第八条之要件。葛委员之顾虑,建议记录在案,作为本院推荐时之审议过程,亦昭示本院并非草率。

葛维桢:我接受。顾虑记录在案即可,我不阻挠提名。

沈知行:本案属本院重大人事推荐,依梅委员前议之标准,按重大事项处理,需九票。付表决,无记名。

【表决·仲裁委员推荐】赞成 11,反对 0,弃权 2。达九票,推荐郁文澜通过

沈知行:本院推荐郁文澜递补出缺之仲裁委员席。书记处依《仲裁团组织法》第十九条行文仲裁团,三十日内完成递补,递补委员任期至本次改选届满为止。


第四案:语研院研究员选拔考试监督员之委派

沈知行:语研院下届研究员选拔考试将于下月举行。依《语研院组织法》第六条,选拔考试受本院监督;又依《竞赛法》第十五条及《公职人员选举与罢免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试卷运送、考场、开票等环节,本院应委派监督员、监察员。请政风部拟派。

江予安:政风部拟派如下:试卷运送监督一名,由本部委员一人随车全程录像;考场监察员二名,分驻两试场;评卷环节,因采匿名制度(《语研院组织法》第六条、《竞赛法》第二十条),本院监督员不接触考生身份信息,仅监督程序之封闭与流程之合规。人选拟由政风部于会后报院长指派,于本院驻语研院督察室(《组织法》第十六条)框架下履职。

章怀瑾:补充一句权限边界:本院监督「程序」,不介入「学术判断」。命题、评分之学术内容,依《语研院组织法》第三条保持学术独立,本院不得置喙。监督员务必守住这条线。

沈知行:无异议者,照案通过,人选授权院长依政风部之拟报指派。(全体无异议,通过)


六、临时动议

邹明哲:我提一项临时动议——依《督察院组织法》第十一条,对院长沈知行提出不信任动议。理由:本院在第一案上一再「持续监督」无实据之人,主持人未能果断结案,使本院沦为搅扰行政之工具。

沈知行:依《组织法》第十一条,提出对院长之不信任动议,须先获四分之一以上督察委员连署,即十六人之四分之一、不少于四名。请问有几位委员连署?

邹明哲:我,邹明哲。

项一鸣:我连署。

(停顿。无其他委员附议。)

沈知行:连署二名,未达四名之门槛。依《组织法》第十一条,本动议未能成立,不付表决。邹委员之动议及连署情况,记录在案。

邹明哲:记录在案即可。我把话留在这里:今日诸位的「稳」,他日莫成了「拖」。

沈知行:诤言收下。一并记录。


七、散会

沈知行:四项议事事项及部门报告均已处理完毕,临时动议已作处置。本次会议决议如下,请书记处复核:

第一案:通过议案甲——不移送、不提不信任动议;审计部牵头限期十四日函请说明,知会社员会议监督委员会,下次会议续报。

第二案:乐怀安当选第七届财政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三案:推荐郁文澜递补出缺之仲裁委员席,行文仲裁团。

第四案:语研院选拔考试监督员委派照案通过,人选授权院长指派。

临时动议:对院长之不信任动议因连署不足,未成立。

无补充意见者,宣布散会。时二十一时四十分。


本记录由督察院书记处记录,经全体出席委员于下次会议确认后,由院长沈知行与书记闻笙共同签署,付托社团管理委员会档案部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院长(签署):
沈知行
记录(签署):
闻 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