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员会议关于授权进行制度改革的决议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九日第七届社员会议第二三七次会议通过

社员会议鉴于:语言学社现行法律体系规模庞大,独立机关八个、有效法律二十余部,制度运行成本远超学生社团之实际需要;按现行三读程序逐案审议修废合并,旷日持久,不具可行性。为于短期内完成制度精简,提升治理效率,兹决议如下:

第一条 授权社长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合并、废止,不受三读程序之限制。社长得以命令发布修订后之法律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前条授权之范围,限于下列事项:

  1. 合并内容相近之法律。
  2. 废止长期未适用或实效存疑之法律。
  3. 裁撤或降格独立机关,并修订相关组织法。
  4. 精简程序性法律之条文。
  5. 因前述修废合并而须作之技术性修正。

第三条 社长行使前述授权时,不得变更语言学社社团纲领之任何条文。涉及纲领之修改,仍依纲领所定之修改程序为之。

第四条 社长行使前述授权时,不得削减社员之基本权利,不得废止司法独立与司法审查之制度保障。

第五条 社长应于每次行使授权后三日内,将修订、合并或废止之法律文本提交社员会议备查。

第六条 社员会议得于收到备查文本后十四日内,以过半数代表之决议否决社长依本决议发布或修订之法律。否决案通过者,被否决之法律自否决之日起失效。

第七条 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十日。届满时授权自动终止,届满后之一切法律修废,应恢复三读程序。社员会议得以过半数决议提前终止本授权。

第八条 本决议通过后,社长应于有效期届满前向社员会议提交制度改革报告,说明已完成之修废合并事项及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