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学社社员会议会议记录

第七届社员会议第二三三次会议 二〇二六年六月六日

会议时间:二〇二六年六月六日 十九时整
会议地点:语言学社社员会议议事厅
主持人:社员会议议长 柳明诚
记录人:书记处书记 苗书宁

一、出席情况

社员会议代表二十四名。应到二十四名,实到二十一名,缺席三名,已逾全体过半,依《社员会议组织法》第十四条,本次会议达法定人数。会议开始前,由书记处清点出席代表人数并向议长报告。

柳明诚(高三,定区,议长,无党籍)
金允之(高三,比例,副议长,革新党)
麦穗(高二,比例,副议长,守正党)
方与立(高三,定区,革新党团召集人)
林晚晴(高二,比例,监督委员会委员长)
贺停云(高一,定区)
温廷玉(高二,不定)
骆清(高三,定区)
池砚秋(高一,不定)
陶承宇(高三,定区,守正党团召集人)
严修(高二,定区)
卓尔(高一,不定)
纪南风(高三,定区)
商容(高二,比例)
邵伯川(高一,定区)
单于越(高三,不定)
江照之(高三,比例,法规委员会委员长)
闻人朗(高二,定区)
楚一鸣(高一,不定)
卞和(高二,定区)
田采薇(高一,比例)
应弦(高二,革新党,事假)
岳明(高一,守正党,病假)
宋玉(高三,无党籍,公假)

三人均已于会前告知书记处并陈明事由。

苗书宁(书记处书记,记录)
旁听社员若干(依议长所定旁听规则入场)

二、议长开会

柳明诚:现书记处报告,到会代表二十一名,已逾全体代表过半,依《社员会议组织法》第十四条,本次会议达法定人数,宣布开会。

开会前,本席先明确两项程序,请书记处完整记录。其一,今日议程之核心,为四部法案之三读:《选举诉讼法》《公职人员选举与罢免法》修正案(二)《社员会议议事规则》,及革新党所提《社团管理委员会问责法》草案。四案皆已于上次第二三二次会议完成二读,今日仅作三读最终表决,依例不得提出实质修正,仅得就明显技术错误径行更正;三读结果,非通过即否决,否决之案依例本届任期内不得以相同内容再提。其二,《社员会议议事规则》本身正在今日三读之列——在其表决通过、明日施行之前,本次会议之程序仍依《社员会议组织法》及本会历来惯例办理;三读之表决,依惯例并参照《纲领》第三条,一律采无记名投票。

另有二事知会全体:一者,社团管理委员会已于昨日就督察院所指两笔争议支出,向本会提交事实说明一份,本席已交监督委员会研处;二者,本席另接获若干代表关于对社团管理委员会提出不信任动议之联署征询,惟该动议尚在联署、未达提案要件,今日不列入议程。现进入程序事项。


三、确认上次会议记录

书记处宣读第二三二次会议记录要点,该次会议完成今日付三读各案之二读逐条审议,其中《社团管理委员会问责法》草案二读争议尤烈,逐条审议历两小时,修正案往返七件。守正党代表严修就上次「关于《选举诉讼法》第六条回避条款之修正案表决票数」之记载提出更正,指原记录将弃权票误记一票。书记处当场核对计票原始记录,予以补正。记录经全体确认无误。


四、报告事项

林晚晴(监督委员会委员长):监督委员会报告一事。社团管理委员会昨日提交之事实说明已收悉,内容限于两笔支出之经过与整改,未涉其他。本委员会将于下次定期会议前出具评估,届时书面报告全体。此处仅作收件报告,不展开讨论。

柳明诚:报告事项到此。各机关其余定期报告已随通知附送代表查阅,无异议者不再宣读,径入议事事项。(全体无异议)


五、议事事项

第一案:《选举诉讼法》三读

柳明诚:第一案,《选举诉讼法》三读。请法规委员会委员长报告。

江照之(法规委员会委员长):法规委员会报告。《选举诉讼法》系本会首部选举类程序专法,旨在为向仲裁团选举庭提起之选举、罢免、公投诉讼立一通则。二读时,逐条审议七章四十余条,通过修正案三件,否决两件,争点主要集中于第六条仲裁委员之回避、第二十一条三十日裁决期限,及选举舞弊追诉不受时效限制一节。委员会认为草案体系完整、与《仲裁团组织法》《公民投票法》衔接清楚,建议三读通过。

陶承宇:守正党表态。本党赞成。选举争议向来无明文可循,全凭议长与仲裁团临机裁量,争议一起即生口实。今日终于有法可依,迟来之善法,本党乐见其成。

方与立:革新党亦赞成,但本席须就第十九条置一保留,请记录。选举庭须六名以上仲裁委员出席方得开庭,因回避致不足者,以回避后总数计、且不得少于四名。仲裁团仅八名委员,选举诉讼又最易牵动各方利害、回避频繁;本席忧其开庭门槛过高,舞弊诉讼恐难成庭。惟三读不得实质修正,本席不提修正案,仅记保留,并主张下一会期尽速另案检讨《仲裁团组织法》之名额与回避,以补此隙。

闻人朗:无党籍提一项技术更正。第二十一条条文「选举庭应于受理后三十日内出具裁决」与其后段「不能于投票日前裁决者」之间,原稿标点为句号接换行,建议统一为分款,以免与正文条号混淆。此属文字技术,不涉实质。

柳明诚:闻人朗代表所提系明显技术错误之更正,依例须经全体出席代表过半数同意,由本席径行处理。赞成更正者请举手。(多数举手)逾半数,准予技术更正,由书记处统一标点格式,不改一字实质。

严修:守正党补一句保留。选举舞弊之追诉不受时效限制,立意虽善,然「不受时效」一把利刃,将来恐被援为政治追杀之具——任何一场旧选举,皆可翻旧账。本党今日仍投赞成,但请记录本党之忧,盼日后以判例或修法明其界限。

贺停云:革新党回应一句。舞弊不受时效,正因舞弊常深藏后发;若设时效,等于给作弊者一道护身符。严代表所虑之滥诉,自有第二十六条受理审查、申复一次之机制把关,不至失控。

柳明诚:辩论已充分,无人再请发言。本案为一般法律案,依惯例及《组织法》第十四条,以全体出席代表简单多数通过,即赞成多于反对。三读采无记名投票,现发票、投票、计票。

【三读表决·选举诉讼法】(无记名)有效票二十一,赞成 18,反对 1,弃权 2。赞成多于反对,三读通过

柳明诚:《选举诉讼法》三读通过。本席将于三日内签署,送社长签署公布。方与立代表关于第十九条之保留、严修代表关于舞弊时效之保留,一并记录在案,交法规委员会列为下会期检讨事项。


第二案:《公职人员选举与罢免法》修正案(二)三读

柳明诚:第二案,《公职人员选举与罢免法》修正案(二)三读。请委员长报告。

江照之:法规委员会报告。本修正案凡三条,要点有三:其一,投票截止时持票未投之选举人仍得续投,并定清查、宽限及逾时没票之程序;其二,持票提前离场者应交还票券;其三,各投票所未尽宣告结束前,开票所不得开箱,任何人不得公开或传播计票数据。二读时此案争议最烈,修正案往返五件,通过两件、否决三件,主要争于宽限期之长短与「不得传播计票数据」之范围。委员会以多数意见建议三读通过,惟附少数保留意见一并提交。

贺停云:革新党力主通过。诸位想想以往:铃声一响,手里攥着票还没投的同学,票就作废——这是赤裸裸地剥夺投票权。至于开票前不得报数据,更是要害:边投边报、用前面的票数去引导后面的人,这种操弄本社不是没见过。这两条,一条护权利,一条防操纵,缺一不可。

单于越:守正党反对,理由有二。第一,宽限期太长。十分钟清查、再十分钟宽限、还能再宽限——一个投票所拖上半小时,全社开票遥遥无期;况且条文一面给宽限,一面又许主任管理员「认定故意拖延」即缩短,标准全凭一人之口,这不是防拖延,是给现场管理员一把任意裁量的尺。第二,「不得公开或传播任何足以影响投票意向之信息」——范围大得没边。代表在场外议论一句选情,算不算「传播」?这条今日一过,明日就可能堵住正当的评论之口。

林晚晴:单于越代表这话,本席不能不接。所谓「正当评论」,在投票尚未结束时公开计票数据,本身就不正当——那不是评论,是干预。守正党在二读时已提过收窄之修正案,已被多数否决;今日三读旧话重提,却拿不出新理由,难免令人揣度:究竟是嫌立法粗糙,还是不愿见这道防操纵的闸门落下?

陶承宇:林晚晴代表,请不要诛心。守正党反对的从来不是「防操纵」之目的,而是这部修正案的粗糙。一面授权管理员任意缩短宽限、一面以模糊措辞限制言论,两头都把裁量塞给现场——good intention, bad drafting。本党宁可打回去重写,也不愿仓促立一部日后难改的法。这是立法者的审慎,不是动机不纯。

楚一鸣:无党籍说句居中的话。两边讲的其实是两件事:革新党讲「要不要」,守正党讲「写得好不好」。本席以为目的正当、文字确有可议。但三读已不能改字,今日只剩通过或否决之选。本席个人倾向通过,把闸门先立起来,文字之疵留待修正案(三)再修——总好过今日一否,连闸门都没有。

纪南风:守正党补充。请记录一句制度提醒:这已是本法第二修正案。一部选罢法,半年内修两回,本身就说明立法过于求快。今日若再以薄弱多数硬通过,来日势必有修正案(三)(四),法之安定何在?

柳明诚:本案亦不得实质修正。书记处报有一处技术更正:第三条「依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处理」之条号交叉引用,须随本法正文条号重新核定。此属技术,依例处理,赞成者请举手。(多数举手)准予,由书记处核定条号。辩论已充分,付三读表决,一般法律案,简单多数,无记名。

【三读表决·公职人员选举与罢免法修正案(二)】(无记名)有效票二十一,赞成 13,反对 6,弃权 2。赞成多于反对,三读通过

柳明诚:修正案(二)三读通过,赞成十三、反对六、弃权二。守正党关于宽限期裁量与言论范围之保留意见,连同纪南风代表关于立法频度之提醒,全数记录在案。本席依法签署公布,明日施行。

单于越:本党尊重表决结果,但请记录:六票反对、二票弃权,近四成出席代表未投赞成。此案争议远未止息。

柳明诚:照记。


第三案:《社员会议议事规则》三读

柳明诚:第三案,《社员会议议事规则》三读。本案规范本会自身之议事程序,干系全体,请委员长先报告,再处理程序事项。

江照之:法规委员会报告。《社员会议议事规则》凡七章,依次为总则、会议组织、议事规程、法案审议、人事任免、委员会与书记处及会议纪律、附则。其要旨,在将本会向来散见于惯例之召集、发言、辩论、表决、三读诸程序,一举法典化,使议事有章可循。二读已逐条审竣,委员会建议三读通过。惟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之修改,须经三读程序,并以全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就本规则今日之制定应循何种门槛,二读时代表间已有争议,未获定论,特提请议长于三读前先作裁定。

纪南风:守正党就此提出程序异议,请议长裁定。本规则自定:日后修改须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既然修改都要三分之二,制定——这部规则的源头、根本——岂能反以简单多数草草确立?以低门槛立一部约束全体的议事大法,其正当性自始可疑。本党主张:本规则之制定,亦应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称名正言顺。

江照之:委员会须就法理回应。其一,依《社员会议组织法》第十四条,本会决议以简单多数为原则,仅纲领修正案、人事任免案等重大事项始须三分之二。本规则既非纲领修正,亦非人事案,依法即应以简单多数表决。其二,附则第二条所定之三分之二门槛,其文义为「本规则之修改」,所约束者,是本规则施行之后的修法行为;它无法回溯约束「确立本规则本身的这一次表决」。简言之,一部法律不能在它生效之前,反过来规定通过它自己所需的程序——那在逻辑上是循环的。故本规则之制定,仍应回到现行《组织法》,以简单多数为准。

方与立:革新党在法理上同意委员长——简单多数即合法。但本席要向同仁进一言,且请记录:合法未必服众。一部议事规则,是全体代表共处的规矩,若以勉强过半、各党分裂之姿确立,纵然合法,也先天带伤。本席恳请守正党的同仁,在法理之外,也给本规则一个尽量宽的赞成基础。这不是门槛之争,是我们要不要共同认这本规矩的问题。

陶承宇:守正党领情,但立场不变。我们不是要否决规则,我们是要它立得堂堂正正。议长若裁定简单多数,我党尊重;但若本规则果真只勉强过半而未及三分之二,本党届时之保留,请一字不漏记在案上。

柳明诚:诸位之辩,已尽其理。本席作程序裁定如下,命书记处完整载入记录:

第一,依《社员会议组织法》第十四条,本会决议以简单多数为原则,重大事项之三分之二门槛,限于纲领修正案、人事任免案等法定情形。《社员会议议事规则》之制定,不属上述情形,故本案以全体出席代表简单多数表决,即赞成多于反对。

第二,本规则附则第二条所定三分之二之门槛,系规范本规则「施行后之修改」,自明日施行之时起方生效力,不溯及约束今日确立本规则之表决。

第三,纪南风代表及守正党团关于应采三分之二门槛之异议,本席不予采纳,惟其异议与理由,全文记录在案。

裁定如上。现就本规则全文三读,无记名,简单多数。如有明显技术错误,请于投票前提出。(无人提出技术更正)发票、投票、计票。

【三读表决·社员会议议事规则】(无记名)有效票二十一,赞成 13,反对 8,弃权 0。赞成多于反对,三读通过

柳明诚:《社员会议议事规则》三读通过,赞成十三、反对八。本席须依方才之裁定,向全体如实说明一节,并记录在案:本案赞成十三票,已过出席之半,依法通过;惟若依守正党所主张之三分之二门槛计,本案需赞成十四票,今日尚差一票,将不能通过。本席仍依《组织法》第十四条采简单多数,故本规则通过,自明日六月七日施行。

纪南风:守正党郑重请求记录本党之抗议。一部统辖本会全部议事的根本规则,竟以一票之差、未及三分之二而立。今日合法,本党承认;今日服众,本党不能承认。本党保留来日依本规则附则第二条,以三分之二多数提案修改之权利。

方与立:革新党亦请记录一句回应:程序合法,即为合法;规矩既立,先共守之。纪代表若有不服,规则第一百八十二条已为诸君留好了门——以三分之二修改之。在那一日到来之前,请共同遵守今日合法确立的这本规矩。

柳明诚:两方陈述,悉数记录在案。本席于三日内签署本规则,送社长公布,明日施行。


第四案:《社团管理委员会问责法》草案 三读

柳明诚:第四案,革新党所提《社团管理委员会问责法》草案三读。请委员长报告。

江照之:法规委员会报告。本草案由方与立、林晚晴、贺停云三名代表联署提出,旨在建立社员会议对社团管理委员会之常态问责机制,要点有三:其一,社管会主席应按季向本会作施政报告并接受质询;其二,本会得就特定事项决议要求社管会限期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答复者,得记入监督名册;其三,于不信任动议之外,另设「中途问责案」,经四分之一代表联署即可发动,要求社管会主席列席答辩。二读逐条审议争议极大,七件修正案通过三件、否决四件,委员会未能形成一致建议,谨将通过二读之草案文本与多数、少数两份意见并提三读。

方与立:本席代提案方陈述。诸位还记得不久前本会做过什么——我们表决删去了《督察院组织法》第十三条,督察院从此再无「暂时性强制措施」之权。删的时候说得好听,叫「防止监督机关滥权」;删完了呢?社管会主席的两笔糊涂账,督察院查到「有疑点」就再也推不下去,因为它既不能停权、又不能强制答复。监督的牙,是我们自己拔掉的。今天这部问责法,就是要把监督的牙,安回到本会——立法机关——自己嘴里。这不是针对哪一个人,这是补一个我们亲手凿出来的窟窿。

陶承宇:守正党坚决反对,三点理由。第一,架床叠屋。《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已有完整的不信任动议程序,第十四条已课社管会公开行政令之义务,督察院亦有监督之责。问责的渠道不是没有,是有人嫌它不够快、不够狠。第二,时机可疑。偏偏在对社管会的不信任动议正在联署的当口,提一部专门问责社管会的法——这哪里是立长久之法,分明是为一时一役打造一把趁手的刀。第三,破坏均衡。「四分之一联署即可发动中途问责」,门槛低到任何一个党团都能随时发动,行政机关将疲于答辩、无从施政。本党不能让本会沦为行政的监工。

单于越:守正党补充。方代表说「把牙安回立法机关」——可立法机关的牙,从来就是不信任动议,是预算,是立法本身,不是天天把主席拎来问话。本席只问一句:若今天被问责的是我们守正党支持的社管会,明天换了党争格局,被这把「四分之一就能发动」的刀架住脖子的,又会是谁?低门槛的刀,是会调头的。

林晚晴:本席以监督委员会委员长身份说一句。陶代表说「渠道不是没有」——可昨天社管会交来的那份事实说明,避重就轻,本委员会看得清清楚楚。现行渠道若真够用,那两笔账早该清了。所谓「时机可疑」,本席倒要反问:难道非要等风平浪静、无人在意的时候立问责法,才叫「纯洁」?哪一部监督之法,不是在出了问题之后才痛定思痛?

闻人朗:无党籍表个态,本席倾向反对。本席不反对问责,反对的是「借立法之名,行一役之实」。一部法若是冲着某一届、某一人去的,它生下来就是歪的。真要补督察院的窟窿,那就去修《督察院组织法》、把第十三条以更稳妥的方式补回来,而不是另起炉灶,在立法机关里再造一个天天问话的机制。

楚一鸣:无党籍另一种声音。本席同情提案方——监督真空是真的。但本席也认同闻人朗:这部法绑得太紧、来得太急。本席今日很为难,恐怕只能投弃权,把话留在记录里:问责该立,但不是今天这个版本。

贺停云:革新党回应。诸位总说「时机」「动机」,却没有一个人正面回答:督察院的牙拔了,谁来补?把问题推给「去修督察院组织法」,那为什么删第十三条的时候,没人这么审慎?说到底,反对的不是这部法的条文,是不愿让社管会真正被管住。

方与立:议长,本席动议终止辩论,付诸表决。辩论已逾时,立场尽明,再辩无益。

柳明诚:方与立代表提终止辩论之动议。依本会惯例(并合于明日施行之《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终止辩论须经全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本案出席二十一名,三分之二为十四名。赞成终止辩论者请举手。

【表决·终止辩论动议(第四案)】(举手)赞成 11,反对 10。未达三分之二(需十四票),动议否决,辩论继续。

柳明诚:终止辩论未获三分之二,辩论继续。尚有请求发言者,请简明。

纪南风:守正党一句话作结。本席方才在第三案,反对以薄弱多数确立规则;此刻在第四案,本席同样反对以一时多数确立一部针对性的问责法。门槛与时机,本席前后一致。

金允之(副议长):本席以革新党代表身份,请记录一句。副议长之职在中立主持,方才第三案本席未发一言;但此案关乎监督存废,本席不能不表态:监督真空确实存在,本席支持本案。是否通过,交无记名投票公断。

柳明诚:辩论自然终止,无人再请发言。本案为一般法律案,三读,简单多数,无记名。发票、投票、计票。

【三读表决·社团管理委员会问责法草案】(无记名)有效票二十一,赞成 9,反对 11,弃权 1。反对多于赞成,三读否决

柳明诚:《社团管理委员会问责法》草案三读否决,赞成九、反对十一、弃权一。依例,本届社员会议任期内,不得以相同内容再次提案。

方与立:革新党尊重表决,但请记录两点:其一,本案虽败,监督真空依旧存在,革新党将另循《督察院组织法》之修正,谋补第十三条之缺;其二,本党保留依《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径行联署不信任动议之权利——立法之路既已被多数封死,问责自当另寻他途。

陶承宇:守正党亦请记录:本党反对的是此一草案,非反对一切监督。若革新党愿以补督察院职权之正途立法,本党乐与共商。

柳明诚:两方陈述,一并记录在案。第四案处理完毕。


六、临时动议

方与立:革新党提一项临时动议。今日监督委员会已收社团管理委员会之事实说明。本席动议:责成监督委员会就该说明限期评估,于下次定期会议前提出书面报告,载明两笔争议支出之疑点是否已获澄清。本席并在此预为声明——革新党将视该评估结果,依《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决定是否联署对社团管理委员会提出不信任动议。今日仅议前者,后者另行依法办理。

陶承宇:守正党反对将「责成评估」与「预告不信任」捆绑陈述,此有以会议程序为政治造势之嫌。督察院已就两笔支出查明「有疑点、无实据」,社管会亦已认错整改。本党不反对监督委员会依其职权评估,但反对今日为一桩尚未联署成立的动议预先铺垫。请议长将「责成评估」与「不信任之预告」切割处理。

柳明诚:陶承宇代表所言有理。本席依惯例切割处理:方与立代表「预告不信任」之声明,属个人及党团之政治表态,本席仅作记录,不付表决,亦不预设其效力;至于「责成监督委员会限期评估」一项,属本会对所属委员会之常规监督指示,付举手表决,简单多数即可。赞成责成监督委员会于下次定期会议前提出评估报告者,请举手。

【表决·责成监督委员会限期评估】(举手)赞成 15,反对 3,弃权 3。赞成多于反对,通过

柳明诚:通过。责成监督委员会就社团管理委员会之事实说明限期评估,下次定期会议前书面报告全体。至于不信任动议,须另依《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程序联署提出,今日不作任何预断。


陶承宇:守正党亦提一项临时动议。今日《社员会议议事规则》以十三票、未及三分之二而立,《公职人员选举与罢免法》修正案(二)亦以薄弱多数通过。本党动议:本会作成一项原则性决议——「凡关乎本会议事根本及选举制度之重大法案,宜尽量寻求全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共识」。此决议不具强制力,仅为政治宣示,盼弭分裂、固法之安定。

方与立:革新党反对。这项「不具强制力」的决议,听着温和,实则是给今天败下阵来的三分之二门槛之争,开一道后门。今日议长已依《组织法》第十四条裁定简单多数为原则;现在却要本会决议「重大法案宜三分之二」,这不是变相架空第十四条、变相推翻议长的裁定吗?什么叫「关乎根本及选举制度之重大法案」?界线由谁定?今日开此先例,明日任何一案,都能被扣上「重大」的帽子,硬抬到三分之二。本党绝不接受以一纸「宣示」偷换法定门槛。

江照之:法规委员会提一句中立的提醒,不表立场:本会决议之门槛,已由《组织法》第十四条明定,非经修法不得变更。陶代表所提者既自陈「不具强制力」,纵然通过,亦不能改变任何法案之实际表决门槛,至多为一政治姿态;其措辞「宜尽量」亦无可执行之标准。请代表们斟酌其实益。

陶承宇:本党理解委员长之提醒。即便只是姿态,本党仍愿一试,以观本会有无弥合分裂之意愿。请付表决。

柳明诚:本动议为不具强制力之原则宣示,属一般事项,依惯例以举手简单多数表决。本席并申明:无论结果如何,本会法案之表决门槛仍依《组织法》第十四条,不因本决议而变。赞成本动议者请举手。

【表决·守正党原则性决议动议】(举手)赞成 8,反对 12,弃权 1。反对多于赞成,动议否决

柳明诚:守正党之原则性决议动议否决,赞成八、反对十二、弃权一。陶承宇代表之提案及其理由,记录在案。

陶承宇:本党尊重结果。然今日本会连「宜尽量寻求共识」一句姿态都不愿点头,足见分裂之深。此亦请记录。

柳明诚:照记。


七、散会

柳明诚:本日三案三读及临时动议均已处理完毕。本次会议决议如下,请书记处复核:

第一案:《选举诉讼法》三读通过(赞成十八、反对一、弃权二)。议长三日内签署,送社长公布。代表关于第十九条开庭门槛、舞弊追诉时效之保留,交法规委员会列入下会期检讨。

第二案:《公职人员选举与罢免法》修正案(二)三读通过(赞成十三、反对六、弃权二),明日六月七日施行。守正党关于宽限期裁量与言论范围之保留意见,记录在案。

第三案:《社员会议议事规则》三读通过(赞成十三、反对八、弃权〇),自明日六月七日施行。议长关于制定门槛采简单多数之程序裁定,及守正党要求采三分之二门槛之异议与抗议,全文记录在案。

第四案:《社团管理委员会问责法》草案三读否决(赞成九、反对十一、弃权一)。先前革新党所提终止辩论动议亦否决(赞成十一、反对十,未达三分之二)。依例本届任期内不得以相同内容再提。

临时动议(一):责成监督委员会就社团管理委员会事实说明限期评估,下次定期会议前书面报告(赞成十五、反对三、弃权三),通过。革新党关于不信任动议之预告,仅作记录,不付表决。

临时动议(二):守正党所提「重大法案宜尽量寻求三分之二共识」之原则性决议,否决(赞成八、反对十二、弃权一)。本会法案表决门槛仍依《组织法》第十四条。

无补充意见者,宣布散会。时二十一时五十分。


本记录由书记处记录,依《社员会议组织法》第十四条及《社员会议议事规则》之规定,经全体代表查阅、于下次定期会议确认后,由议长与书记共同签署,付托社团管理委员会档案部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三年,并予公开,供全体社员查阅。

议长(签署):
柳明诚
副议长(签署):
金允之
记录(签署):
苗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