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员会议组织法

2024年6月21日第四届社员会议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1日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语言学社社员会议组织运作,依语言学社纲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员会议为语言学社一院制立法机关,负责制定与修改社团法规、修改社团纲领、裁决社团重大事务、审议并表决各机关提交之重要报告及其他法律规定之职权。

第三条 社员会议置代表二十四名,其产生方式如下:

  1. 依《公职人员选举与罢免法》产生共十二名定区代表,且各年级之定区代表不少于三名。
  2. 按各政党及无党籍代表于总得票数中之比例,采用名单比例代表制黑尔数额分配六名比例代表。比例代表产生之细则,应参考本法第四条之规定。
  3. 各年级抽签产生两名不定代表,共六名。

第四条 若政党或无党籍代表未能对其推荐的比例代表人选达成一致,则其分配应属之席位应视为空缺。

比例代表席位分配,应参照该届社员会议正式就职前所确认之定区代表得票数。该届社员会议就职后,因代表罢免、辞职等原因造成之得票数比例变动,不影响既有比例代表席位分配。

第五条 社员会议代表在会议发言与投票之行为,不受追责。任何个人及组织,均不得阻碍代表履职或强迫代表辞职。

第六条 社员会议代表任期为一年,得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完成新一届代表之产生。

第七条 定区代表、不定代表出缺时,其席位不予递补,而自代表总额中扣除。

比例代表出缺时,其席位仍归属原分配政党或无党籍代表团,不得转授他党、亦不得重新分配;该政党或无党籍代表团得依内部程序推举新人选填补之。

第八条 社员会议代表上任三个月内,不得被弹劾或罢免。

第九条 社员会议代表得被弹劾。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督查委员表决通过对某社员会议代表之弹劾案,则将弹劾案移交仲裁团审理。仲裁团应在三十日内裁决。裁决通过者,该代表即刻解职;未通过者,则该代表于三个月内不得再被弹劾。

第十条 定区社员会议代表得被罢免。由定区社员会议代表所属选举区四分之一及以上选举人联署提出罢免案。经该选举区全体选举人表决,若投票率逾三分之一,且赞成票多于反对票,则罢免案通过。罢免案未通过,则该代表于三个月内不得再被罢免。罢免案之细则,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条 社员会议置议长一名,以综理社员会议事务安排、主持会议进程,并在必要情况下,代表社员会议与其他机关交涉。议长以过半数代表赞成产生,不得连任。

第十二条 社员会议置副议长二名,日常辅佐议长,得经授权代行部分议长职权。副议长以过半数代表赞成产生,不得连任。

第十三条 社员会议得提出对议长、副议长之不信任动议。提出不信任动议,须经四分之一及以上代表联署。若半数及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则相关人员应即刻去职。不信任动议未通过者,一个月内不得再行提出。若联署成立后当事人自行辞职,视同不信任动议通过。议长、副议长上任后一个月内,不得被提出不信任动议。

第十四条 社员会议由议长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二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提前七日发出,临时会议得缩短为两日。

会议须有二分之一及以上代表出席始得召开。决议以简单多数为原则。涉及纲领修正案、人事任免案等重大事项,须获三分之二及以上代表之多数赞成。

会议记录应由书记处记录并付托社团管理委员会档案部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 社员会议置全体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及法规委员会,并得依需要临时增设其他委员会。临时增设的委员会,应于设立后六个月内解散。

各委员会委员由社员会议代表依政党比例组成,具体人数与分工由社员会议议长提案,经会议表决通过。各委员会得就相关事项提出报告或修正案,由全体会议审议。各委员会之运作,得自行制定规章约束之。

第十六条 社员会议代表不得兼任社团内其他机关公职或校学生会部长级以上职务。代表不得以职务收受贿赂、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语言学社社员会议三读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