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学社社团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

第七届社团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会议时间: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十九时三十分
会议地点:语言学社社团管理委员会会议室
主持人: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 傅承砚
记录人:书记处总书记 苏晚

一、出席情况

社团管理会议法定成员十六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行政委员八名、各部部长五名)。应到十六名,实到十四名,缺席二名,已逾全体过半,依《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本次会议达法定人数。

傅承砚(高三,主席)
宋知微(高三,副主席)
柯允文(高二,副主席)
殷子默(高三,内政部部长)
路明远(高二,外交部部长)
祁霜(高一,活动部部长)
阮清和(高一,档案部部长)
卓远帆(高三,行政委员)
屈定邦(高三,行政委员)
华映雪(高二,行政委员)
简宁(高二,行政委员)
谢与时(高一,行政委员)
邵清如(高二,行政委员)
戚泓(高一,行政委员)
乔安之(高二,宣传部部长,病假)
关山月(高一,行政委员,事假)

二人均已于会前告知书记处并陈明事由,乔安之另提交书面工作报告一份。

苏晚(书记处总书记,记录,不计入表决)
乐怀安(财政委员会主任委员,应主席之邀就督察院函请事项备询)

二、主席开会

傅承砚:现到会十四名成员,已逾法定成员过半,依《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本次会议达法定人数,宣布开会。本次为本届第九次会议,亦为本月例会。议程拟列议事四项,另有各部月度工作报告。

在进入议程前,我须先向诸位坦陈一事。督察院于其第十九次会议作成决议,命审计部牵头,就本会本季两笔支出——活动部春季语音工作坊一笔、外交部对外联络招待一笔——函请本人及财政委员会,于十四日内补充书面说明。该函书记处已于六月二日收悉,期限至六月十六日。其中招待费一笔系本人签批,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本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本人就该案应声明回避、不计入表决人数。故本次会议第一案,本人将退席回避,由副主席宋知微主持,请诸位明察。

至于近日社员会议内有对本会提出不信任动议之议论,本人态度只有一句:行政之事,向社员负责,向监督机关交代。账有瑕疵就补、流程不全就改,没有什么遮掩的必要。具体如何应对,留待临时动议再议。现在进入议程。


三、确认上次会议记录

书记处宣读第八次会议记录要点。华映雪就上次「关于宣传部经费预拨」一项之表述提出更正,指原记录将预拨数额误记,应为人民币三百元而非三百六十元。书记处当场核对原始凭证,予以补正。记录经全体确认无误。


四、部门工作报告

(一)内政部

殷子默:内政部本月完成新一轮社员名册核对,现有在册社员一百零七名;另依《组织法》第十四条,已将本会上月行政令三件、人事任命二件挂网公开。无重大事项。

(二)外交部

路明远:外交部本月接待外校来访一次,即与定海某中学语言社之合作洽谈;另与校学生会就暑期活动场地事宜对接。涉及本月招待费一笔之疑义,待第一案一并说明,此处不赘。

(三)宣传部(书面,书记处代读)

宣传部部长乔安之请假,提交书面报告:本月推送社刊预告三期,社内公众号新增关注五十一人;下月「开放周」之宣传方案已拟初稿,待活动方案定案后即行铺排。

(四)活动部

祁霜:活动部本月结项「春季语音工作坊」,到场社员二十九名,反响尚可。该工作坊一笔支出之凭证瑕疵,亦待第一案说明。下月拟办暑期对外开放活动,详见第二案。

(五)档案部

阮清和:档案部本月接收督察院移交之第十九次会议相关函件一宗,已编号归档;另完成上届会议记录之三年期保存核验。提醒诸位,依《组织法》第十四条,本会会议纪要非必要不得公开,移交档案部之件,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五、议事事项

第一案:关于督察院审计部函请补充说明之回应

傅承砚:依《组织法》第十五条,本人就本案声明回避,退席,不计入本案表决人数。本案表决人数为十三名,过半即七名。请副主席宋知微主持。

(主席退席。)

宋知微:受命主持本案。先请书记处宣读督察院来函要点。

书记处宣读:督察院第十九次会议议案甲,命审计部牵头,函请本会主席及财政委员会,于决议作成之日起十四日内,就本季两笔争议支出补充书面说明——其一,活动部「春季语音工作坊」一笔,凭证与请款单金额不符,差额人民币四十一元,无对应发票;其二,外交部「对外联络招待」一笔,由主席本人签批,未经社团管理会议讨论,亦未见用途明细。督察院同时声明,二者均属「形式上之瑕疵」,尚不足以认定挪用或谋私。

宋知微:先请活动部就第一笔说明。

祁霜:我直说。工作坊当日,外请讲师临时改乘出租车,交通费较请款单多出四十一元,由本部干事当场垫付。事后该干事将出租车票据遗失,故无发票可附,账面遂与请款单差了这四十一元。这是我部经办不严,我认。现已请该干事补具情况说明并签字,四十一元由其本人承担、不再向社费报销。我部接受督察院「形式瑕疵」之认定,并已就此整顿凭证留存。

宋知微:第二笔涉及主席签批,主席已回避。其书面说明由书记处代读。

书记处代读主席书面说明:「五月中旬,定海某中学语言社三名代表临时来访,洽谈暑期合作。因事出仓促,当晚于校外茶点店安排茶歇一次,计人民币一百二十元,由本人当场签批垫付,未及提交社团管理会议讨论。此为本人之程序疏失。该笔确为对外联络之必要开支,并无私用;现补具消费明细、店家收据,随附核销。本人愿就『未经上会』一节,向本会与督察院致歉,并接受日后此类支出一律事先上会之约束。」

乐怀安(列席):财政委员会就此备询。两笔之症结,皆在凭证不全与流程不备,非在数额。活动部那笔,差额已由经办人自担、不入社费,账目可平;外交部那笔,明细与收据既已补齐,核销在财委会一侧可以补办。我会的意见是:本会将两部补充说明连同凭证汇整,经财委会核签后,由本会于督察院所定期限内具函复督察院即可。至于「主席先行垫付、事后补办」是否合规,财委会认为:垫付本身不违法,违的是「未先上会」之程序;既已认错、补具明细,属可补正之瑕疵。

卓远帆:我说句公道话。一百二十块的茶歇、四十一块的车费,搁哪个社团都是再寻常不过的开支。主席亲自接待外校、当场垫钱,是办事,不是揩油。督察院自己都说了是「形式瑕疵」。咱们照实补说明、补凭证,把流程的窟窿堵上,就够了,不必把主席架在火上烤。

华映雪:卓委员,没人要烤谁。但「寻常」不等于「没问题」。问题恰恰在于:一笔对外招待,主席一个人就签了,不上会、不留明细——这正是《组织法》第十条「决议须经到会成员过半同意」、第十四条「行政令应及时公开」要防的事。今天是一百二十块的茶歇,明天若是更大的数目呢?我不是质疑主席的人品,我是要把规矩立起来。我同意函复督察院,但函里得写明:本会已就此订立内部核销规程,杜绝再犯。否则函复就成了走过场。

屈定邦:华委员说得对一半。立规矩我赞成——这正是今天第四案要办的事。但我反对在函复里写得像本会认了多大的错。形式瑕疵就按形式瑕疵复,补凭证、说明流程整改,不卑不亢。督察院那边查的是有没有挪用,结论已经是「无实据」,咱们没必要自己往身上揽。

柯允文:我折中。函复分两层:第一层,就两笔支出据实补充说明、附齐凭证,经财委会核签——这是回应督察院之问;第二层,附述本会已启动财务核销整改(即第四案),以示本会自我规范之诚意——这是华委员的关切。两层都写,既不遮掩,也不自贬。

宋知微:柯副主席之折中,兼顾两面,我以为可行。讨论已较充分,归纳一项议案,付表决。

议案(普通事项,本案回避一人,表决人数十三,需七票):本会就督察院审计部函请之两笔支出,据实补充书面说明,连同凭证(活动部差额由经办人自担之说明、外交部招待之消费明细及收据),经财政委员会核签后,由本会于六月十六日前具函复督察院;函中并附述本会就财务核销之整改措施。整理工作由内政部会同书记处办理,财政委员会协办。

宋知微:本案采举手表决。

【表决·第一案议案】应表决十三名,赞成 12,反对 0,弃权 1。达七票,议案通过

华映雪:我赞成,但请记录我一句话:函复务必附整改,不可漏。

宋知微:照记。第一案通过:据实函复督察院,附整改说明,六月十六日前办结。请主席回席,继续主持。

(主席回席。)


第二案:暑期「语言学社开放周」对外活动方案

傅承砚:本会回席,继续主持。第二案为暑期对外活动。依《组织法》第二条,对外交际为本会职权。请外交部与活动部说明。

路明远:外交部与活动部拟联办「语言学社开放周」,于暑期择三日,向本校及定海片区外校开放,设语言学公开讲座二场、方言调查工作坊一场、社刊展陈一处。外校以本月接洽之定海某中学语言社为主,另拟邀一至二校。

祁霜:活动部负责场务与讲座组织。初步预算人民币六百元,含讲座物料、场地茶水、印刷。该预算已先送财政委员会预审。

乐怀安(列席):财委会已就六百元预算作初步核算,科目清楚,可纳入下季活动经费。惟提醒一句:凡涉对外招待之分项,务必按今日第一案之教训,事先列明、留存凭证,勿再出现「先签后补」。

简宁:我赞成办,但问一句:开放周邀外校入校,须不须报校方与学生会备案?

殷子默:内政部已核——依《语言学社与永川中学关系条例》,外校人员入校须经校方安保报备,此事由内政部对接学生会办理,不劳活动部分心。

傅承砚:既预算已经财委会预审、入校报备有内政部承办,本案付表决。本案为常规行政决议,表决人数十四,过半八票。

【表决·第二案】赞成 14,反对 0,弃权 0。达八票,方案通过

傅承砚:开放周方案通过,预算六百元报财政委员会正式核拨,由外交部、活动部会同筹办。


第三案:临时增设「开放周筹备组」

傅承砚:开放周事务跨外交、活动、宣传三部,宜设临时筹备组统筹。依《组织法》第六条,本会得视情况临时设立或调整部门,惟临时部门存续不得超过六个月。请议。

祁霜:拟设「开放周筹备组」,由活动部部长任组长,外交部、宣传部各派一员,存续至开放周结束后办结即撤,不超六个月。

邵清如:我附议,但建议筹备组之经费动支,仍走各部既有科目,不另设独立账户,免得又生核销之乱。

傅承砚:采邵委员之见,筹备组不设独立账户,经费并入相关各部科目。付表决,过半八票。

【表决·第三案】赞成 13,反对 0,弃权 1。达八票,通过

傅承砚:「开放周筹备组」准设,祁霜任组长,存续不逾六个月,办结即撤,不设独立账户。


第四案:《社团管理委员会财务核销暂行办法》

傅承砚:本案系针对本季审计所暴露之流程瑕疵,订立内部核销规程,亦即第一案函复督察院所附之整改措施。请副主席宋知微说明草案。

宋知微:草案要点有四:

其一,凡单笔支出逾人民币一百元者,须事先提交社团管理会议或经主席书面授权(《组织法》第八条)方得动支;逾五百元者,一律须经会议决议。

其二,对外招待支出,无论数额,须事先列明用途、对象、概算,事后附消费明细及正式发票或收据;不得「先签后补」,确有紧急者,应于三日内补提会议追认。

其三,经办与签批分离:经办人垫付者,须另由部长复核签字,方得报销;凭证遗失者,由经办人自担,不入社费。

其四,本办法与《财政委员会组织法》之核销规定并行,相抵触者从财委会规定;本办法报财政委员会备查。

乐怀安(列席):财委会乐见本会自订规程。第四点「相抵触者从财委会规定」尤为要紧,权责清楚。财委会同意备查。

屈定邦:我赞成,唯一担心是「逾一百元须事先上会」会不会把行政捆死?办事讲时效。

宋知微:故草案留了第八条之授权一途——主席得以书面授权副主席或行政委员处置特定常务,授权须载明事项与时效,且非经明示不得转授权。常规小额开支可经此办理,不必事事上会。急用与上会,并不矛盾。

傅承砚:本案付表决,过半八票。

【表决·第四案】赞成 14,反对 0,弃权 0。达八票,《暂行办法》通过

傅承砚:《社团管理委员会财务核销暂行办法》自即日施行,报财政委员会备查,并作第一案函复督察院之整改附件。


六、临时动议

屈定邦:我提一项临时动议。近日社员会议内有对本会之不信任动议风声,外间传言纷杂。我提议:由本会就本季两笔支出及整改情况,拟一份简要说明,经主席核定后,知会社员会议,以正视听,免得本会被流言牵着走。

华映雪:我不反对说明,但反对把它办成「公关」。说明只能讲事实——两笔支出是什么、瑕疵在哪、已如何补正与整改,不得评论不信任动议本身,更不得对社员会议之表决说三道四。本会是行政机关,向社员会议报告是本分,替自己拉票是越界。

柯允文:同意华委员之界线。说明限于事实与整改,不涉政治表态。

傅承砚:本人就此表个态,亦请记录在案。其一,本会绝不就不信任动议向任何代表游说,此乃行政对立法之分际。其二——这一点尤须诸位明白——依《组织法》第十二条,本会若于动议联署成立后「自行请辞」,视同不信任动议通过。故本人不会、也不应以请辞自证清白;请辞非但不能解局,反而等同认了不曾犯下的过。本人之态度是:照常履职,据实说明,静候社员会议依法处置。

至于屈委员所提之说明,限于事实与整改、不涉表态,本人以为可行。付表决。本案为常规行政决议,表决人数十四,过半八票。

【表决·临时动议】赞成 12,反对 0,弃权 2。达八票,通过

傅承砚:临时动议通过。事实说明由宣传部起草,限于两笔支出之经过、瑕疵及整改,经本人核定后,知会社员会议;不得评论不信任动议,不得涉及表决。华委员之界线,写入起草要求。


七、散会

傅承砚:四项议事事项及临时动议均已处理完毕。本次会议决议如下,请书记处复核:

第一案:就督察院审计部函请之两笔支出据实补充书面说明、附齐凭证,经财政委员会核签后,于六月十六日前具函复督察院,并附本会财务整改措施;由内政部会同书记处办理。

第二案:暑期「语言学社开放周」方案通过,预算六百元报财政委员会核拨,外交部、活动部会同筹办。

第三案:临时增设「开放周筹备组」,祁霜任组长,存续不逾六个月,不设独立账户。

第四案:《社团管理委员会财务核销暂行办法》通过,即日施行,报财政委员会备查。

临时动议:就两笔支出及整改之事实说明,由宣传部起草、主席核定后知会社员会议,限于事实、不涉表态。

主席另声明:本会照常履职,绝不就不信任动议游说,亦不以请辞应对(《组织法》第十二条),静候社员会议依法处置——一并记录在案。

无补充意见者,宣布散会。时二十一时二十分。


本记录由书记处记录,依《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经全体出席成员于下次会议确认后,由主席与总书记共同签署,付托档案部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三年;除必要外不予公开。

主席(签署):
傅承砚
副主席(签署):
宋知微
记录(签署):
苏 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