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社员会议诉社长钟○言案
(仲裁团纲领庭纲字〔二〇二五〕3号)
声情方:
语言学社第五届社员会议
被声情方:
语言学社第十四任社长 钟○言
审理人:
语言学社仲裁团仲裁长 林○
仲裁委员 李○泽等七人
审理日期: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至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声情方语言学社第五届社员会议由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的语言学社第六次社员会议代表选举产生,并于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集体就任。被声情方语言学社第十四任社长钟○灵,于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的语言学社第十次社长及副社长选举中获得多数票,并于二〇二四年九月一日就任语言学社第十四任社长。
声情方认为:一、被声情方于就任后,拒绝履行竞选时承诺之研究型社团深化转向等承诺;二、被声情方多次违反《语言学社与永川中学关系条例》,与永川中学团委及学生会社团部进行非法接触。秉持如上观点,声情方语言学社第五届社员会议于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十九人赞成、二人反对、三人弃权,提出对被声情方语言学社第十四任社长钟○灵之弹劾案。综上,声情仲裁团纲领庭:免除被声情人之社长职务;勒令督察院展开调查。
现就此案给出本庭观点。首先,就声情方主张被声情方未履行竞选承诺一节,本庭认为,被声情方于竞选期间所提出之政策主张与发展方向,原则上不构成具有直接法律拘束力之义务。然,若其承诺内容已被社员会议之多数意思所采纳,并构成选举结果之重要基础,则被声情方于任期内负有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推进之政治责任。惟该责任之性质,仍属政治评价范畴,非当然构成可由仲裁程序直接处分之违法行为。
其次,就被声情方多次与永川中学团委及学生会社团部进行接触一节,本庭经查,该条例明确规定,语言学社对外代表权原则上集中于经授权之机关及程序,被声情人如未经社员会议或纲领所定机关授权,擅自以社长身份与校方组织进行实质性事务接触,已构成对既定制度秩序之实质侵害。社长作为社团之元首,其对外行为虽具有一定裁量空间,然该裁量应受纲领、条例及社团自治原则之共同约束。任何绕过既有程序、削弱社员会议及督察机关监督之行为,均可能动摇社团作为自治组织之制度基础。
综上,本庭认定,被声情人之相关行为已超出单纯政治失信之范畴,构成对社团规范秩序之持续性违反,足以影响社团之正常运作与制度信赖基础。基于维护纲领权威及社团自治秩序之必要,本庭认为,对被声情人采取免职措施,具有正当性与相当性。另,就是否启动进一步调查一事,本庭认为,本案所涉事实尚可能牵连其他机关或人员之制度责任,且相关对外接触之具体内容、频率及后果,尚有待厘清,爰依法责成督察院依其职权展开调查,以维护社团整体之制度完整性。
主文:
判决即刻生效。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表决】
| 仲裁长 林○ | 同意全部判决 |
| 其余六名仲裁委员 | 同意全部判决 |
| 仲裁委员 李○泽 | 同意部分判决(见不同意书) |
本裁决书由仲裁团书记处记录存档。
林○
李○泽委员就第五届社员会议诉社长钟○言案
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书
本人对于本案裁决主文第一项,即免除被声情人钟〇灵语言学社社长职务之结论,表示协同意见。然,就本庭在理由构成及后续处理方式之部分,认为尚有可议之处,爰提出部分不同意见如下。
本案所暴露者,并非单一职务人员之失当行为,而系现行制度在对外关系、授权机制及政治责任界定方面之结构性不足。本人协同本庭免职结论,然认为,未来制度改革之重心,不宜仅停留于事后处分,而应回归纲领层面,对社长职权范围及社团对外联系机制作出更为明确之规范。
基于以上理由,提出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意见。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