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领审查委员会诉社团管理委员会及
《年级委员会条例(试行)》
(仲裁团纲领庭纲字〔二〇二六〕1号)
声情方:
语言学社纲领审查委员会
主任委员 林○○
副主任委员 李○○
被声情方:
语言学社社团管理委员会
《年级委员会条例(试行)》
审理人:
语言学社仲裁团仲裁长 王○紫
仲裁委员 陈○亦等六人
审理日期: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至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现就语言学社纲领审查委员会诉语言学社社团管理委员会及《年级委员会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案进行陈述。被声情方第二十七届社团管理委员会,于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经由第一一三次社团管理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并于二〇二六年二月一日公布并颁行。
声情方认为:一、《条例》之制定过程未经全社社员之讨论,不具有民意代表性;二、《条例》中所设立之年级委员会,在《语言学社纲领》中未有所体现,有违宪之虞;三、《条例》中所设立之年级委员会,逾越了《语言学社纲领》赋予社团管理委员会之职权,有违宪之虞。综上,声情仲裁团纲领庭:裁定《条例》失其效力;勒令第二十七届社团管理委员会解散;对第二十七届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做出惩戒。
被声情方认为:一、年级委员会之事务,属于社团管理委员会内部机构调整,不适用于《语言学社纲领》及《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社团管理委员会内部部门增设之规定,故完全符合语言学社纲领及法律法规;二、《条例》制定过程中,社团管理委员会通过官方网站发出草案PDF文件,并开放建言渠道,充分参考社员意见;三、查纲字〔二〇二五〕102号对《编辑与出版工作条例》及其所设立之社团管理委员会出版局做出不违宪裁定,故本次亦不应视为违宪。
现就此案给出本庭观点。
查《条例》第二条:「年级委员会为语言学社社内直隶于社团管理委员会之行政机构,受社团管理委员会之直接管理及领导。」可见年级委员会为社团管理委员会内行政机构。对于其是否属于《语言学社纲领》第三十六条「社团管理委员会置若干部门,以分管社团管理委员会之行政事务。」中「部门」之定义,本庭认为:年级委员会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社团管理委员会的一个部门。
对于是否应当继承纲字〔二〇二五〕102号对于《编辑与出版工作条例》及其所设立的社团管理委员会出版局之驳回裁决,本庭认为:纲字〔二〇二五〕102号判决所确立之共识,并未涉及出版局是否作为社团管理委员会之部门,故不适用此案。
综上,本庭做出如下判决。
主文:
判决即刻生效。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表决】
| 仲裁长 王○紫 | 同意全部判决 |
| 仲裁委员 陈○亦等五人 | 同意全部判决 |
| 仲裁委员 吴○源 | 同意部分判决(见不同意书) |
本裁决书由仲裁团书记处记录存档。
王○紫
吴○源委员就纲领审查委员会诉
社团管理委员会及《年级委员会条例(试行)》案
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书
本人同意多数意见关于《年级委员会条例(试行)》因欠缺纲领授权而应认定为暂时失效之结论;然就本案所涉之宪制意义、以及本社团组织结构之长期发展而言,仍有数点重大问题,非多数意见所能穷尽,爰提出不同意见如下。
宪制审查不应成为改革的终点。本人同意本案结论,然不认为本案应被视为制度争议之终局。相反,本案昭示现行纲领对社团内部多层次政治结构之回应能力已显不足。倘若宪制机关仅满足于否定未经授权之制度尝试,而不推动对宪制前提本身之反思,则类似冲突终将以更激烈之形式再次出现。
基于以上理由,提出不同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