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领审查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社员会议审议通过;二〇二六年一月一日,公布并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永川中学语言学社纲领审查制度,依语言学社纲领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之违宪,均指与社团纲领相抵触。

第三条 语言学社法律及政府机关行为,均不得违宪。

第四条 第三条所述之法律包括下列内容:

  1. 由社员会议通过之法律或法律性文件。
  2. 由社团管理委员会通过之条例、办法等法律性文件。
  3. 由督察院通过之督察条例、办法等法律性文件。
  4. 由其他机关依其职权通过之具普遍约束力之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第三条所述之政府机关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1. 社长、副社长及社长办公室。
  2. 社员会议之程序性行为。
  3. 社团管理委员会。
  4. 督察院之程序性行为。
  5. 财政委员会。
  6. 语研院。
  7. 选举委员会。

第六条 社团纲领之修正案、公投结果,及仲裁团之裁决,不为纲领审查之对象。

纲领审查

第七条 仲裁团置纲领审查委员会,行使纲领审查之职权。其任期与仲裁团相同。纲领审查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名,由仲裁委员互选产生。主任委员非经纲领庭集体决议,不得免职。纲领审查委员会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八条 纲领审查委员会为独立之调查及起诉机构,负责调查违宪行为、向仲裁团提起违宪诉讼并监督裁决之执行。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纲领庭对其所提案件之裁判。

第九条 纲领审查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不得为任何政党、机关所干涉。

第十条 纲领审查委员会得依社员或团体之检举,或经委员会集体决议,依职权对违宪行为展开调查。

委员会进行调查时,得调阅相关机关之文书、记录,并要求其于指定期限内以书面说明。各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

第十一条 调查终结后,纲领审查委员会得为下列之一:

  1. 认无违宪之虞者,作成不予起诉之决定,并附理由。
  2. 认有违宪之虞者,向仲裁团提起违宪诉讼。
  3. 认违宪情节轻微、得自行更正者,通知该机关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者,向仲裁团提起违宪诉讼。

第十二条 纲领审查委员会调查所得之文书与记录,非经委员会决议,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纲领审查委员会应于每届任期届满前,就其调查及起诉工作,向社员会议及督察院提出报告。

违宪诉讼

第十四条 语言学社社员或团体得对第三条中之政府机关行为,向仲裁团投递起诉状。纲领审查委员会得对第三条所述之行为向仲裁团投递起诉状。仲裁团应在受理起诉状后七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之答复。

第十五条 仲裁团不受理者,应附理由并通知起诉人。起诉人不服者,得于收到答复后七日内,向仲裁团申复一次。申复之决定为终局。

第十六条 第三条中政府机关违宪行为之诉讼,其追诉期为三年;法律违宪之诉讼,不设追溯期。

追诉期之计算,自政府机关行为实施之日起,至仲裁团受理起诉状或纲领审查委员会自行展开调查之日止。不足一日者,不计入追诉期。

第十七条 违宪诉讼以系争法律或行为所属之机关为被告。被告机关得就系争事项提出书面或口头之陈述与答辩。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就与本人或其所属机关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之案件,应自行回避,不计入纲领庭出席及表决人数。所审查者为仲裁团自身之程序性行为时,全体仲裁委员均不回避。

第十九条 仲裁团置纲领庭,负责审理违宪案件。纲领庭由全体仲裁委员组成,并在六名及以上仲裁委员出席时方可运作。因回避致出席不足者,其门槛按回避后之委员总数计算,惟不得少于四名。纲领庭表决采取简单多数制原则。

第二十条 纲领庭审理期间,得依职权或依当事人之申请,裁定系争法律或行为暂停执行。涉及社团运作之重大事项或难以回复之损害者,纲领庭应优先审酌。

第二十一条 纲领庭之裁决,由仲裁长签署并公开后方可生效。纲领庭之裁决为终局裁决,不得上诉。

第二十二条 纲领庭之裁决,得为下列之一:

  1. 宣告系争法律或行为合宪。
  2. 宣告系争法律或行为全部违宪。
  3. 宣告系争法律或行为之部分违宪。
  4. 宣告系争法律或行为于特定解释下方为合宪,并载明该解释。
  5. 宣告系争法律或行为虽属合宪,惟有违宪之虞,限期改进。

第二十三条 裁定违宪之法律、命令或决议等,自裁决生效日起失其效力;部分违宪者,违宪部分失其效力。裁定违宪之机关,应于裁决生效日起十四日内,依裁决更正或撤销其违宪措施。裁决中另行规定生效日者,不在此限。另行规定之生效日,不得晚于裁决公布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经纲领庭依特定解释宣告合宪者,各机关均应依该解释适用系争法律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纲领审查委员会得监督前述裁决之执行情况。逾期不执行者,纲领审查委员会得提请督察院调查。

第二十六条 经纲领庭裁决合宪之法律或行为,非有新的事实或理由,不得就同一争点再行起诉。

第二十七条 经裁定违宪而失效之法律或行为,各机关于两年内不得再制定或实施内容相同者。违者,纲领审查委员会得迳行提请纲领庭裁决其违宪。

第二十八条 纲领庭置书记处,以记录纲领庭审理过程。

第二十九条 纲领庭之裁决书,应载明主文及其理由,并依第二十一条公开之。

第三十条 纲领庭之审理记录,由书记处付托社团管理委员会档案部永久保存。除裁决书外,审理过程及审理记录不得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法由社员会议三读通过,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