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学社社团纲领
(主席团轮值修正版·草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语言学社公投通过,九月一日由〔二〇二三〕第一号社长令公布并施行。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第五届社员会议第三次会议修改;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经公投修改。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经公投修改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增订第五十五条之一。
本修正案(草案)于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九日交付社员公投,未获通过,草案就此封存,不发生效力。

语言学社自创立以来,以民主自治为立社之本,以权力制衡为治社之道。为规范各机关之运行,保障社员权利与学术自由,防专断之政于未萌,语言学社制宪会议宪草委员会广集众议,反复斟酌,制成此纲领,并于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交付社员公投通过。

凡本社之机关与社员,均应奉此纲领为圭臬,依宪行事,不得逾越。纲领所确立之民主原则,乃本社之根本,任何个人、团体,无论社内社外,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变更或凌驾于其上。

第一条 语言学社为全然独立之研究型学生自治社团。[1]

第二条 语言学社社团纲领为语言学社宪法性文件。[2]

第三条 本纲领作通则如下:

  1. 本纲领所称之表决,除特别规定外,均为无记名投票。[3]
  2. 本纲领所称之选举投票,除特别规定外,均采取排序复选制,且为无记名投票。
  3. 语言学社之各机关,由社员依照纲领相关规定组成。
  4. 语言学社各机关之创作成果,及社员以本社社员名义之创作成果,除特别规定或个人声明外,均遵照“署名—相同方式共享4.0协议”公开版权。

第四条 语言学社社徽,外围保留永川中学校徽外围圆环及“永川中学”之中英文,并于内侧添加与外围圆环内圆相切之正五边形,其上附英文“Linguistics Society”及创社时校党委书记王舟勇之头像。[4]

语言学社社旗,底面为长十三、宽九之白色长方形,正中印有社徽。社徽高度为底面高度之三分之二。

第五条 语言学社置社长一名,为社团之元首,行使如下职权:[5]

  1. 对外代表语言学社。
  2. 签署社员会议通过之法案。
  3. 其他法定之职权。

社长由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团轮值产生,不另行选举。主席团之组成及轮值周期,依第三十一条之一之规定。

第六条 (删去)[6]

第七条 社长之任期,随社团管理委员会之任期届满而届满。社团管理委员会依法去职或解散者,社长一并去职。[7]

第八条 (删去)[8]

第九条 (删去)[9]

第十条 (删去)[10]

第十一条 (删去)[11]

第十二条 当值社长不能履职时,由主席团中下一顺位之成员代行社长职权。[12]

社团管理委员会依法去职或解散时,社长职权由社员会议议长代行,至新一届社团管理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十三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去职或解散者,应依第三十二条及《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重新组成。重组期间之过渡安排,亦依该法办理。[13]

第十四条 (删去)[14]

第十五条 (删去)[15]

社员会议

第十六条 社员会议为语言学社立法机关。

第十七条 社员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 制定、修改社团法律。
  2. 修改社团纲领。
  3. 其他法定之职权。

第十八条 社员会议由社员会议代表依照相关法律组成。

第十九条 社员会议置社员会议代表二十四名,依产生方式分为定区代表、比例代表及不定代表。其具体产生方式,以法律定之。

社员会议代表之空缺席位不得占用,其数额自该届代表总额中扣除。

第二十条 社员会议代表任期一年,得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社员会议代表在社员会议上的发言、行为,不受社团法律追责。

第二十二条 社员会议代表得由社员罢免,其细则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三条 社员会议置议长一名及副议长两名,由社员会议代表互选产生。社员会议代表有权罢免议长及副议长。

第二十四条 社员会议置若干事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删去)[16]

第二十六条 社员会议置书记处,负责记录社员会议及其事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社员会议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解散:[17]

  1. 社员以公民投票解散社员会议。公投之提出与举行,依《公民投票法》之规定办理。
  2. 社员会议未通过对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之信任投票者,主席得于十四日内提请解散社员会议。逾期未提请者,视为放弃。

社员会议解散后,应于三十日内产生新一届社员会议。

第二十八条 社员会议独立运作,不得为任何机关所干涉。

社团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为语言学社行政机关。

第三十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行使如下职权:

  1. 负责社团日常运营。
  2. 协调社团各机关运作。
  3. 负责社团与校内外组织交际之具体事宜。
  4. 其他法定之职权。

第三十一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置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部长若干名及行政委员若干名。[18]

第三十一条之一 社团管理委员会置主席团,由主席及副主席组成。

主席团成员依法律所定之周期及顺序轮值担任社长。轮值周期届满时,社长头衔移转至下一顺位之成员,无须另经表决。

第三十二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由社员会议以全体出席代表过半数选举产生。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得连任。同一人最多得担任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十二个月。[19]

第三十三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及行政委员,由主席任命。[20]

第三十四条 社员会议解散重选后,应按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重新选举产生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

第三十五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置若干部门,以分管社团管理委员会之行政事务。

第三十六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社团管理会议。

第三十六条之一 社团管理委员会行使社团财政之管理职权,包括收支管理、预算编制及经费审批。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社团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编制财政报告,向社员会议及督察院公开。

第三十七条 社员会议得提出对社团管理委员会之不信任动议。不信任动议须同时提名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之继任人选,方得成立。[21]

不信任动议经全体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者,原社团管理委员会即刻去职,所提名之继任人选即刻就任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

第三十七条之一 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应定期向社员会议作施政报告。社员会议代表得就施政事项向主席提出质询,主席不得拒绝答复。

施政报告及质询之周期与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三十七条之二 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之弹劾案,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社员会议代表或过半督察委员提出,提请仲裁团审理。仲裁团裁决成立者,主席应即刻解职。裁决不成立者,六个月内不得以相同事由再行提出。

主席就任后三个月内,不得被提出弹劾案或不信任动议。

第三十七条之三 社员会议对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提出信任投票,须经四分之一以上代表联署。信任投票以全体出席代表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信任投票未获通过者,主席得依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提请解散社员会议;或于十四日内辞职。逾期未为者,视为辞职。

第三十八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得自行解散社团管理委员会。[22]

财政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删去)[23]

第四十条 (删去)[24]

第四十一条 (删去)[25]

第四十二条 (删去)[26]

第四十三条 (删去)[27]

第四十四条 (删去)[28]

第四十五条 (删去)[29]

督察院

第四十六条 督察院为语言学社监督机关。

第四十七条 督察院行使如下职权:

  1. 监督社团各机关运营。
  2. 监督社团公职人员纪律。
  3. 监督社团纲领及法律施行。
  4. 监督社团财政。
  5. 其他法定之职权。

第四十八条 督察院置督察委员十六名,任期一年,依其产生方式分为民选委员及特任委员。民选委员应多于特任委员。其产生细则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 督察委员得被罢免,其细则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之一 督察院行使社团财政之监督职权,包括审计社团收支、监督经费支出之合规性及审查财政报告。

督察院认为财政报告有重大瑕疵或有违法嫌疑者,得依法调查并提请仲裁团裁定。

第五十条 督察院置院长一名,由督察委员互选产生。

第五十一条 督察院置若干部门及委员会,以分管其职能。

第五十二条 (删去)[30]

第五十二条之一 督察院得要求公职人员就特定事项出具书面回复,其适用对象、程序及期限以法律定之。实施情况应报仲裁团备案。

第五十三条 督察院独立运作,不得为任何政党、机关所干涉。

第五十四条 督察委员在任期内,不得担任政党内、社团内及校内的其他公职,其工作应祛除政治色彩。

第五十五条 督察院定期召开督察院会议,其细则以法律定之。

语研院

第五十六条 语研院为语言学社研究机构。

第五十七条 语研院行使如下职权:

  1. 进行语言学研究。
  2. 出版研究刊物及书籍。
  3. 组织考试、竞赛。
  4. 其他法定之职权。

第五十八条 语研院置研究员十五名,任期一年,由选拔考试产生。

第五十九条 语研院置院长一名,由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综合选拔考试成绩及个人状况,于研究员中提名,经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就任。[31]

第六十条 研究员或社员会议得提出对语研院院长之弹劾案。

第六十一条 语研院置秘书长一名,以统筹语研院行政事务。秘书长由院长任免。

第六十二条 语研院置若干部门,以分管其行政职能。

第六十三条 语研院置若干研究委员会,以进行语言学研究。

仲裁团

第六十四条 仲裁团为语言学社司法机关。

第六十五条 仲裁团行使如下职权:

  1. 审理诉讼案。
  2. 解释社团纲领。
  3. 进行纲领审查。
  4. 其他法定之职权。

第六十六条 仲裁团置仲裁委员八名。其产生方式应兼顾民选与提名任命,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七条 仲裁委员任期两年,每年对其半数进行改选。同一人最多得担任仲裁委员一次。

第六十八条 仲裁团置仲裁长一名,由仲裁委员互选产生。仲裁长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第六十九条 仲裁委员不得担任政党内、社团内、学校内之其他公职,其工作应祛除政治色彩。

第七十条 仲裁团独立运作,不得为任何政党、机关所干涉。

第七十一条 (删去)[32]

第七十二条 语言学社机关未循社团纲领运行者,或未按社团纲领规定工作之公职人员,由仲裁团依法惩戒。

选举委员会

第七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为语言学社选举、罢免及公投等选举类活动之管理机关。

第七十四条 选举委员会行使如下职权:

  1. 主办语言学社选举、罢免、公投活动。
  2. 其他法定之职权。

第七十五条 选举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名,由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和督察院分别提名,并经社员会议选举后产生。主任委员任期一年,不得连任。[33]

第七十六条 选举委员会置副主任委员两名,由主任委员任命。副主任委员任期一年。

第七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置委员八名,于各机关提名之人选中抽签产生,每六个月进行轮换。同一人最多得担任选举委员会委员两次。[34]

第七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不得担任政党内、社团内、学校内之其他公职,其工作应祛除政治色彩。

第七十九条 选举委员会独立运作,不得为任何政党、机关所干涉。

第八十条 语言学社社员为由本人申请入社、并经社团管理委员会认证且登记于册的永川中学学生。

第八十一条 语言学社社员身份相关问题,由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八十二条 语言学社社员从永川中学毕业后即丧失社员身份。开除、转学者亦同。

第八十二条之一 半年内未参与语言学社活动且无特殊情况之社员,由社团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连续警告两次者,即视为丧失社员身份。

第八十三条 有伤病、休学等特殊情况者,不视为丧失社员身份。

第八十四条 (删去)[35]

第八十五条 除依法被仲裁团剥夺之情形外,语言学社社员均平等地享有如下权利:

  1. 参与社团管理之权利。
  2. 组建政党或其他团体之权利。
  3. 选举与被选举之权利。
  4. 其他法定之权利。

社团纲领之施行及修改

第八十六条 任何个人、团体、组织,任何社团内外之力量,在涉及语言学社时,均不得变更本纲领所确立之民主原则,均不得超脱于本纲领之上行动。

第八十七条 社团纲领之解释,由仲裁团为之。

第八十八条 社团纲领之修改,得依下列程序之一为之:

  1. 由五分之一及以上社员连署,并在公投中取得过半投票社员赞成,且投票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2. (删去)[36]
  3. 由二分之一及以上社员会议代表出席,二分之一及以上社员会议代表连署,并在公投中取得过半投票社员赞成,且投票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八十九条 社团纲领之修改内容应于公投一个月前公开。

第九十条 社团纲领之修改,应遵循下列格式规范:

  1. 不得改变既有条目之顺序。
  2. 修改之内容,应以修正案形式附于正文后,其序号延续正文,并在不改变原条文之前提下,以适当形式于原文中标注之。
  3. 新增之内容,应以修正案形式附于正文后,其序号延续正文;或以"第某条之某"之格式,附于对应条文之后。
  4. 删除之内容,应保留原条目序号并予以标注。

第九十一条 语言学社与永川中学之关系,另以法律定之。

第九十二条 (删去)[37]

第九十三条 (删去)[38]

第九十四条 本纲领由语言学社制宪会议通过,自公布日起施行。

语言学社社团纲领第一修正案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社员会议连署成立,交付社员公投;
十一月二十日,社员公投通过;
十二月一日,颁布并施行。)

第九十五条 语言学社在维护社团民主、自治之前提下,施行政党制度。语言学社政党之负责人,应均具社员身份。语言学社社员均享有组建、参加政党之权利。

第九十六条 政党享有参加语言学社政治、参选语言学社公职人员、进行合法合规活动等权利。政党之存在、活动,不得妨害语言学社正常秩序、威胁语言学社之民主自治。

第九十七条 政党之管理,以法律定之。

第九十八条 社团外政党于语言学社内设立支部、分部或相同性质之组织,应经社员会议之决议。

语言学社社团纲领第二修正案(草案)

(草案——尚待社员会议连署成立并交付社员公投。通过及施行日期待定。
正文已依本修正案修订,本案附录于后以志其源。)

一、第二章章名“社长及副社长”修改为“社长”。

二、第五条全文修改为:

语言学社置社长一名,为社团之元首,行使如下职权:一、对外代表语言学社。二、签署社员会议通过之法案。三、其他法定之职权。社长由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团轮值产生,不另行选举。主席团之组成及轮值周期,依第三十一条之一之规定。

三、第六条删去。(原条文:语言学社置副社长一名,辅佐社长工作。)

四、第七条全文修改为:

社长之任期,随社团管理委员会之任期届满而届满。社团管理委员会依法去职或解散者,社长一并去职。

五、第八条删去。(原条文:社长及副社长组合选举,由社员直选产生,须获过半投票人之赞成,且投票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方可当选。)

六、第九条删去。(原条文:社长或副社长之罢免案,经五分之一以上社员连署,并在公投中取得过半投票人之赞成,且投票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即为通过。若罢免案未获通过,则于六个月内不得再以相同方式提出。)

七、第十条删去。(原条文:社长或副社长之弹劾案,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社员会议代表或过半督察委员提出,提请仲裁团审理。若仲裁团裁决成立,则社长或副社长应即刻解职。若仲裁团裁决弹劾案不成立,则于六个月内不得再以相同方式提出。)

八、第十一条删去。(原条文:社长及副社长上任后三个月内,不得被弹劾或罢免。)

九、第十二条全文修改为:

当值社长不能履职时,由主席团中下一顺位之成员代行社长职权。
社团管理委员会依法去职或解散时,社长职权由社员会议议长代行,至新一届社团管理委员会产生为止。

十、第十三条全文修改为:

社团管理委员会去职或解散者,应依第三十二条及《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重新组成。重组期间之过渡安排,亦依该法办理。

十一、第十四条删去。(原条文:副社长出缺逾三十日或遭罢免、弹劾,社长得向社员会议提名人选进行补选。补选产生之副社长,继任至原任期届满为止。)

十二、第十五条删去。(原条文:语言学社置社长办公室,负责处理与社长、副社长有关之行政事务。社长办公室置主任一名,由社长任免。)

十三、第二十七条全文修改为:

社员会议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解散:一、社员以公民投票解散社员会议。公投之提出与举行,依《公民投票法》之规定办理。二、社员会议未通过对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之信任投票者,主席得于十四日内提请解散社员会议。逾期未提请者,视为放弃。社员会议解散后,应于三十日内产生新一届社员会议。

十四、增订第三十一条之一:

社团管理委员会置主席团,由主席及副主席组成。
主席团成员依法律所定之周期及顺序轮值担任社长。轮值周期届满时,社长头衔移转至下一顺位之成员,无须另经表决。

十五、第三十二条全文修改为:

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由社员会议以全体出席代表过半数选举产生。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得连任。同一人最多得担任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十二个月。

十六、第三十四条全文修改为:

社员会议解散重选后,应按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重新选举产生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

十七、第三十七条全文修改为:

社员会议得提出对社团管理委员会之不信任动议。不信任动议须同时提名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之继任人选,方得成立。
不信任动议经全体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者,原社团管理委员会即刻去职,所提名之继任人选即刻就任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

十八、增订第三十七条之一:

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应定期向社员会议作施政报告。社员会议代表得就施政事项向主席提出质询,主席不得拒绝答复。
施政报告及质询之周期与程序,以法律定之。

十九、增订第三十七条之二:

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之弹劾案,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社员会议代表或过半督察委员提出,提请仲裁团审理。仲裁团裁决成立者,主席应即刻解职。裁决不成立者,六个月内不得以相同事由再行提出。
主席就任后三个月内,不得被提出弹劾案或不信任动议。

二十、增订第三十七条之三:

社员会议对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提出信任投票,须经四分之一以上代表联署。信任投票以全体出席代表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信任投票未获通过者,主席得依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提请解散社员会议;或于十四日内辞职。逾期未为者,视为辞职。

二十一、第五十九条,将“由社长综合选拔考试成绩及个人状况,于研究员中提名”修改为“由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综合选拔考试成绩及个人状况,于研究员中提名”。

二十二、第七十五条,将“由社长和督察院分别提名”修改为“由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和督察院分别提名”。

二十三、第三十九条删去。(原条文:财政委员会为语言学社财政机关。)

二十四、第四十条删去。(原条文:财政委员会行使如下职权:一、点理社团收支。二、制定社团财政规划。三、定期发布社团财政报告。四、其他法定之职权。)

二十五、第四十一条删去。(原条文:财政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名及财政委员若干名,任期一年。)

二十六、第四十二条删去。(原条文:财政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督察院会议选举产生,得连选连任一次。)

二十七、第四十三条删去。(原条文:财政委员由主任委员任命产生,得连任一次。)

二十八、第四十四条删去。(原条文:督察院得提出对财政委员会之弹劾案。)

二十九、第四十五条删去。(原条文:财政委员会独立运作,不得为任何机关所干涉。)

三十、增订第三十六条之一:

社团管理委员会行使社团财政之管理职权,包括收支管理、预算编制及经费审批。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社团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编制财政报告,向社员会议及督察院公开。

三十一、增订第四十九条之一:

督察院行使社团财政之监督职权,包括审计社团收支、监督经费支出之合规性及审查财政报告。
督察院认为财政报告有重大瑕疵或有违法嫌疑者,得依法调查并提请仲裁团裁定。

三十二、第七十七条,将“于各机关提名的十六人中抽签产生”修改为“于各机关提名之人选中抽签产生”。

一、总体定位。 本修正案将社长由独立产生之行政首长,改为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团轮值产生之社团元首,权力限于对外代表及签署法案。实质行政权集中于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主席由社员会议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形成“社员→社员会议→主席/社管委”之单一问责链。

二、第二章之处理。 原第二章十一条中,删去七条(第六、八、九、十、十一、十四、十五条)、改写四条(第五、七、十二、十三条)。删去之条文集中于副社长及直选、罢免、弹劾——此等机制因社长不再独立产生而丧失规范对象。弹劾及豁免期移至第四章,标的改为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

三、解散社员会议。 原第二十七条赋予社长任意解散权(任期内两次),与议会制下主席由社员会议产生之逻辑不合。本修正案改为两条路径:社员公投解散(直接民主安全阀)及信任投票失败后主席提请解散(参照德国基本法第六十八条)。信任投票之具体程序,见增订第三十七条之三。

四、监督体系四层设计。

层次机制条文
日常监督施政报告与质询第三十七条之一
政治问责建设性不信任动议(社员会议专属)第三十七条
法律问责弹劾(督察院或社员会议提出,仲裁团审理)第三十七条之二
直接民主社员公投解散社员会议(间接更换主席)第二十七条

督察院不再享有对社管委之不信任动议提出权,专走弹劾轨道,避免监督机关与立法机关角色混淆。

五、主席团与轮值。 纲领层面仅确立主席团之组成及轮值原则(第三十一条之一),轮值周期、顺序等操作细节交由《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建议轮值周期为四个月,使一届社管委任期内三名主席团成员各轮值一次。

六、连带修改。 纲领其余章节中引用“社长”处,凡涉及提名权或实质行政权者,一律改为“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第五十九条语研院院长提名、第七十五条选委会主任委员提名)。凡涉及“社长签署”“社长公布”等程序性职权者,因社长头衔仍在,无须修改。

七、第五章之处理——财政委员会裁撤与职能拆分。 现行财政委员会虽名为独立机关,实与督察院高度绑定(主任委员由督察院选举产生,督察院可弹劾之),而其职权兼含操作性(收支管理、预算编制、经费审批)与监督性(审计、核销监督、财政报告),一机关身兼二任,监督效能先天受限。

本修正案将其拆分:操作性职能归社团管理委员会(第三十六条之一),由社管委内设财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管理自身财政,责任清晰;监督性职能归督察院(第四十九条之一),与其既有之“监督社团财政”职权合流——监督机关专司审计核销,角色不再混淆。

第五章七条全数删去,条号及章号保留。财政职能之纲领依据改由第四章(增订第三十六条之一)和第六章(增订第四十九条之一)各以枝条承接,不另设专章。

八、需注意之衔接事项。

  1. 《社长及副社长选举与罢免法》——本法因社长不再直选而丧失大部分适用对象,需全面修订或废止后另立新法。罢免章可能仍有部分准用价值(公投解散之程序),宜于配套立法中厘清。
  2. 《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之一关于倒阁过渡之“主席一职由社长代行”须修改,改为引用纲领第十二条第二款(议长代行)。第五条主席产生方式须与纲领第三十二条对齐。增订主席团及轮值之具体规定。增设财务部门专章,承接原财政委员会之操作性职能。
  3. 《公民投票法》——需增列“社员会议解散公投”之类别及程序,或于第三条第五款“其他依纲领或法律应交付公投之事项”下另行立法。同法第五条“报财政委员会核准”须连带修改。
  4. 各法中引用“社长”之条文——须逐条检查,区分程序性引用(签署、公布,无须改)与实质性引用(提名、解散、代理,须改为“社管委主席”)。
  5. 《财政委员会组织法》——本法因财政委员会裁撤而丧失规范对象,应予废止。操作性职能之组织规定,应纳入《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新设之财务部门专章;监督性职能之行使程序,应纳入《督察院组织法》或另立《财政监督法》。
  6. 《督察室组织法》第四条——现列财政委员会为应设督察室之机关。财政委员会裁撤后,该款应删去;社管委内设之财务部门受社管委督察室监督,无须另设。
  7. 《选举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现规定委员由“各机关”提名,其中包含财政委员会。裁撤后提名机关减少,需调整提名分配或总数。同法第十七条经费“报财政委员会核准”之规定,须改为报社管委财务部门或社员会议核准。
  8. 《公民投票法》第五条——“办理公投所需之经费,应依程序报财政委员会核准”,须连带修改。
  1. (原条文)永川中学语言学社为永川中学校内、接受永川中学团委及学生会监督之研究型学生自治社团。
  2. (原条文)本纲领遵照下列简称:
    一、永川中学,简称永川中学。
    二、永川中学语言学社,简称语言学社。
    三、语言学社社团纲领,简称(语言学社)社团纲领或纲领。
  3. (原条文)本纲领所称之表决,除特别规定外,均采取简单多数制,且为无记名投票。
  4. (原条文)……其上附英文“Linguistics Society”及创社时校党委书记王舟勇、团委书记邱艺艳之头像。
  5. (原条文)语言学社置社长一名,行使如下职权:(一)对外代表语言学社。(二)签署社员会议通过之法案。(三)其他法定之职权。
  6. (原条文)语言学社置副社长一名,辅佐社长工作。
  7. (原条文)社长及副社长任期一年。同一人最多得担任社长两次。
  8. (原条文)社长及副社长组合选举,由社员直选产生。其当选门槛及最低投票率,依相关法律之规定。
  9. (原条文)社长或副社长之罢免案,经五分之一以上社员连署,交付公投,依相关法律之规定通过后,被罢免人即刻解职。若罢免案未获通过,则于六个月内不得再以相同方式提出。
  10. (原条文)社长或副社长之弹劾案,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社员会议代表或过半督察委员提出,提请仲裁团审理。若仲裁团裁决成立,则社长或副社长应即刻解职。若仲裁团裁决弹劾案不成立,则于六个月内不得再以相同方式提出。
  11. (原条文)社长及副社长上任后三个月内,不得被弹劾或罢免。
  12. (原条文)社长出缺时,得由副社长代理。社长及副社长均出缺时,由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代理。
  13. (原条文)社长辞职或遭罢免、弹劾,应即举行补选,副社长一并解职。社长因其他原因出缺逾三十日者,亦同。若原社长剩余任期不满六个月,则补选产生之社长之任期,自当选日起重新计算;反之,应继任至原任期届满为止。
  14. (原条文)副社长出缺逾三十日或遭罢免、弹劾,社长得向社员会议提名人选进行补选。补选产生之副社长,继任至原任期届满为止。
  15. (原条文)语言学社置社长办公室,负责处理与社长、副社长有关之行政事务。社长办公室置主任一名,由社长任免。
  16. (原条文)社员会议得依需求,设立临时事务委员会。临时事务委员会不得存续逾六个月。
  17. (原条文)社长得解散社员会议。社长于其任期内,最多仅得解散社员会议两次。社员会议解散后,应于三十日内产生新一届社员会议。
  18. (原条文)社团管理委员会置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部长若干名、行政委员若干名及候补行政委员若干名。
  19. (原条文)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由社长提名,经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就任。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得连任。同一人最多得担任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十二个月。
  20. (原条文)社团管理委员会副主席、行政委员及候补行政委员,由主席任命。
  21. (原条文)社员会议、督察院得提出对社团管理委员会之不信任动议。
  22. (原条文)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得依照社员会议通过之不信任动议或依照社团管理会议之决议,解散社团管理委员会。
  23. (原条文)财政委员会为语言学社财政机关。
  24. (原条文)财政委员会行使如下职权:(一)点理社团收支。(二)制定社团财政规划。(三)定期发布社团财政报告。(四)其他法定之职权。
  25. (原条文)财政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名及财政委员若干名,任期一年。
  26. (原条文)财政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督察院会议选举产生,得连选连任一次。
  27. (原条文)财政委员由主任委员任命产生,得连任一次。
  28. (原条文)督察院得提出对财政委员会之弹劾案。
  29. (原条文)财政委员会独立运作,不得为任何机关所干涉。
  30. (原条文)督察院得对社团公职人员采取暂时性强制措施,其细则以法律定之。社长及副社长、社员会议代表及仲裁委员,不得为暂时性强制措施之对象。暂时性强制措施被仲裁团裁决为无效者,相关人员应被追责。
  31. (原条文)语研院置院长一名,由社长综合选拔考试成绩及个人状况,于研究员中提名,经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就任。
  32. (原条文)仲裁团定期召开仲裁会议,其细则以法律定之。
  33. (原条文)选举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名,由社长和督察院分别提名,并经社员会议选举后产生。主任委员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34. (原条文)选举委员会置委员八名,于各机关提名的十六人中抽签产生,每六个月进行轮换。同一人最多得担任选举委员会委员两次。
  35. (原条文)语言学社酌情设立名誉社员头衔,其细则以法律定之。
  36. (原条文)由二分之一及以上社员会议代表出席,二分之一及以上社员会议代表连署,并取得三分之二及以上社员会议代表之赞成。
  37. (原条文)社团纲领之标准版,应以简体汉字书写,使用尚古明体、尚古圆体、Liberation Serif字体,并以LibreOffice Writer办公软体排版。
  38. (原条文)社团官方文件之标准版,同前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