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研院组织法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七届社员会议第二三五次会议三读通过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颁布并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语言学社语研院之组织、运作,依《语言学社纲领》制定本法。

第二条 语研院为语言学社研究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进行语言学研究。
  2. 出版研究刊物及书籍。
  3. 组织考试、竞赛。
  4. 其他法定之职权。

第三条 语研院之学术研究、命题及评卷工作,应保持学术独立。其学术判断不受任何机关、政党之干涉。

第四条 语研院任期为一年。每届语研院,应在上届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内,经选拔考试产生新一届研究员。

第五条 语研院置研究员十五名,由选拔考试产生。研究员得经选拔考试连任,不限次数。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得就任研究员:

  1. 为语言学社社员。
  2. 选拔考试合格。
  3. (删去)[1]

第六条 研究员选拔考试由语研院主办,并受督察院之监督。选拔考试应恪守公开、公正之原则。评卷采匿名制度,其细则由语研院以规章定之,并应于报名前对外公布。

第七条 研究员出缺时,由该次选拔考试成绩次优者,依序递补。无可递补,或在任研究员少于十名时,应于三十日内组织选拔考试以补足缺额。

第八条 语研院置院长一名。由社长综合选拔考试成绩及个人状况,于研究员中提名,经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就任。院长任期一年,得连任。院长亦为研究员。

院长综理语研院事务,主持院务会议,并任免各部门负责人及研究委员会召集人。

第九条 院长出缺时,由社长依本法关于院长产生之规定重新提名补足。补足完成前,由社长指定一名研究员代行院务。

第十条 研究员或社员会议,得提出对院长之弹劾案。弹劾案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研究员,或半数及以上社员会议代表提出,移交仲裁团审理。仲裁团应于三十日内出具裁决。裁决通过者,院长即刻解职;裁决未通过者,于三个月内不得再以相同方式提出。院长上任后三个月内,不得被弹劾。

第十一条 语研院置竞赛考试部、编辑出版部、学术研究部及档案部,以分管行使职权。各部置部长一人,由院长任命。部长之人选,不以研究员为限。

语研院得视情况临时设立或调整部门。部门之临时设立、调整不得存续逾六个月。

第十二条 语研院置若干研究委员会,依语言学之分支领域分设,以进行语言学研究。研究委员会之主任由院长任命,其委员不以研究员为限。

第十三条 语研院出版之刊物及书籍,除另有声明或约定外,依社团纲领规定之协议公开版权。出版物之内容,由语研院依学术标准负责。

第十四条 研究员及参与命题、印制、评卷之人员,应恪守保密与回避义务,其细则依《竞赛法》及语研院规章为之。

第十五条 语研院以院务会议行使重要职权。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由院长、各部部长及研究员组成,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研究员出席始得召开。决议以过半数通过为原则;涉及出版方针、考试与竞赛之重大安排等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研究员同意。

第十六条 语研院置书记处,以记录院务会议、部门会议及研究委员会会议。会议记录应付托社团管理委员会档案部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语研院之经费,应依程序报财政委员会核准,并接受财政委员会之监督。语研院不得设立独立账外账户,不得未经批准而接受校外资金或资源。

第十八条 研究员不得舞弊、泄密、抄袭、伪造研究成果,亦不得利用职务谋取私利。有前述行为者,由院长依规章惩戒;情节严重者,移送督察院处理,并得提请仲裁团裁决。

第十九条 本法施行后,首届语研院研究员之选拔,由社长商督察院办理;院长之提名,依本法关于院长产生之规定为之。

第二十条 本法由社员会议三读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原条文)于一年内未经仲裁团裁决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