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委员会组织法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第四届社员会议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第七届社员会议第二三四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语言学社财政委员会之组织运作,依语言学社纲领制定本法。
第二条 财政委员会为语言学社财政机关,负责语言学社收支管理、语言学社年度财政规划制定及施行、各机关及个人提出之财政申请之审批、各机关经费支出之监督及核销、财政报告之发布以及其他法定之职权。
第三条 财政委员会之任期为一年。每届财政委员会,应在上届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内产生。
第四条 财政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督察院会议选举产生,得连选连任一次。当选主任委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曾任财政委员,且期间未被免职或被仲裁团判决有罪。
- 曾任督察委员,且期间未被免职或被仲裁团判决有罪。[1]
第五条 财政委员会置财政委员五人,由主任委员任命,得连任一次。
第六条 财政委员出缺时,由主任委员任命。主任委员出缺时,由督察院会议补选。递补程序当于出缺后十四日内完成。
第七条 财政委员会主任委员、财政委员于上任后三个月内,不得被弹劾。
第八条 财政委员有严重违规行为,主任委员得直接免职之。财政委员对免职有异议者,得于免职后十四日内,以主任委员为被告,向仲裁团提出免职无效之诉讼。仲裁团应于三十日内出具裁决。审理期间,该财政委员应暂缓免职,而不从委员总体人数中减去。
第九条 督察院有权提出对财政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弹劾案。弹劾应基于违法或违纪之事由,不得以政治理由为之。弹劾案若经三分之二及以上督察委员表决通过,得交由仲裁团审理。若弹劾案通过,主任委员即刻停权,财政委员会视为全体辞职。若弹劾案未通过,则督察院于三个月内不得再对该主任委员提出弹劾。若主任委员于弹劾案审理中自行请辞,则视同弹劾案审理通过。
第十条 财政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由主任委员、财政委员、各司司长组成。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财政委员出席始得召开。会议决议以过半数通过为原则,涉及预算案、年度财政报告等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财政委员赞成。
会议记录由书记处记录,并付托社团管理委员会档案部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第十一条 财政委员会主任委员、财政委员不得接受贿赂、挪用资金或为他人牟取不当利益,不得设立独立账外账户,不得接受校外资金或资源。
第十二条 财政委员会若有抄账、伪造、隐匿、泄密等行为,移送督察院处理,并得提请仲裁团裁定。
第十三条 财政委员会置会计司、审计司、联络司及监察司,以分管其职能。各司司长由主任委员任命。
第十四条 本法由社员会议三读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二)款均删去“(曾任……)一年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