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舟四年七月二日,仲裁团就社员于六月二十九日提出之《社团管理委员会财务核销暂行办法》法律审查声请,决定予以受理。案件将由仲裁长王阳紫主持,组成法庭进入实质审理阶段。至此,围绕社团管理委员会财务核销问题之争议,在七月一日不信任动议遭否决后,正式转入司法途径。
依《司法程序法》关于法律解释之规定,仲裁团就法律审查声请应先决定是否受理;一旦受理,即进入实质审理,由仲裁委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并作成法律解释。仲裁团之法律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当事人及相关机关均具拘束力。
本案争点在于:行政机关以内部规章规定财务核销事项,是否逾越法律保留之界限。声请人主张,预算核定与核销属财政委员会法定职权,应以法律或经财政委员会依《机关组织法》核定之年度财政规划为据,不得由社团管理委员会以内部办法自行规范。被声请之《暂行办法》所设定之核销标准与程序,是否构成越权,为本案核心审理对象。
审理过程中,仲裁团料将听取声请人、被声请规章之制定机关社团管理委员会及财政委员会等相关机关之意见。此外,督察院审计部此前就“开放周筹备组”经费核销问题之调查结论,是否对本案产生影响,亦待观察。
本案司法途径之推进,与七月一日社员会议之不信任动议表决形成对照。当日,傅承砚社团管理委员会不信任动议以十二票赞成、十一票反对、一票弃权之差一票未达半数以上门槛,未能通过,依《机关组织法》规定,提案方三个月内不得再提同类动议,政治问责暂告段落。本案之受理,则使争议在司法层面继续展开。两条途径各自独立、互不取代——政治途径以追究行政责任为目标,司法途径则聚焦于规章本身之合法性审查。
截至目前,仲裁团尚未公布裁决日期及庭审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