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

护宪改革公投通过 仲裁团升为实质宪法法庭

三月二十日社员公投以约六成五赞成通过纲领第七次修正案,将言论学术出版自由写入纲领,增设社员纲领诉愿,并确立纲领解释之司法终局。这是继勇舟五年学报查封案后,语言学社对司法与权利保障的一次系统重构。

勇舟十年三月二十日,语言学社就《语言学社社团纲领》第七次修正案举行社员公投,修正案以约六成五赞成、约六成一投票率获得通过,三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这场被称为“护宪改革”的修宪,把仲裁团由解释纲领、审查违宪的机关,进一步坐实为实质的宪法法庭。

修正案由第十五届社员会议跨党代表连署成立,以代表江遥领衔。其核心有三。其一,权利入纲《纲领》第八十五条所列社员权利,自参与管理、组党结社、选举被选举等四款,扩充至八款,增入言论、学术与出版之自由、依法请求信息公开、正当程序与受公正审理、请求救济诸权,并立比例原则——权利之限制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其二,纲领诉愿:新增第六十五条之一,社员依纲领所享权利受机关行为侵害、且已穷尽救济者,得径向仲裁团提起纲领诉愿;此前个人无从径叩纲领庭之门。其三,司法终局:修改后的第八十七条明定,仲裁团之纲领解释为终局,除依修宪程序改动纲领正文外,任何机关不得推翻其依纲领所为之裁决,公投亦不例外。

配合修宪,第十五届社员会议第十三次会议于四月十日三读通过《司法程序法》《机关组织法》《财政预算法》《行政申诉法》及《纲领审查委员会组织与工作条例》之修正案,四月十二日一并施行。其中《司法程序法》新增社员纲领诉愿与“具体审查”程序——各庭审案遇纲领疑义者,应停止诉讼、提请纲领庭裁判;《财政预算法》《机关组织法》则为仲裁团加设经费与去职之保障。

改革的直接由来,是勇舟九年的阮和诉社管会案。社员阮和因具名批评机关遭警告处分,循《行政申诉法》诉至仲裁团普通庭,普通庭虽驳回其起诉,却在判词中申明:因言论自由未入纲、社员无径叩纲领庭之途,普通庭无从审查该处分是否抵触言论自由。仲裁长樊知非称,法庭所求“不过一把能用的尺,与一道让社员进得来的门”。

修正案刻意未触动社长直选与双首长制。这与勇舟四年主席团轮值修正版欲废直选、终遭公投否决,形成鲜明对照——语言学社两度面对宪政改造之议,一次拒绝议会至上,一次接纳司法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