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社员向仲裁团声请审查财务核销规章

有社员就《社团管理委员会财务核销暂行办法》是否越权,向仲裁团声请审查,由仲裁长王阳紫主持;争点为行政规章可否规定本属法律保留的预算核销事项。与不信任动议并行的司法途径。

勇舟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有社员就《社团管理委员会财务核销暂行办法》之合法性问题,向仲裁团正式声请法律审查。案件由仲裁团书记处收受后,已移送仲裁长王阳紫主持处理。

本案争点在于:行政机关以内部规章规定财务核销事项,是否逾越法律保留之界限。声请人主张,预算核定与核销属财政委员会法定职权,应以法律或经财政委员会依《机关组织法》核定之年度财政规划为据,不得由社团管理委员会以内部办法自行规范;被声请之规章设定之核销标准与程序,有越权之嫌。

《司法程序法》关于法律解释之规定,仲裁团应先决定是否受理。若受理,案件将进入实质审理阶段,由仲裁委员组成相应法庭进行审理并作成解释。仲裁团之法律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当事人及相关机关均具拘束力。

此为经费核销争议在司法层面之最新进展,与社员会议不信任动议构成并行的司法途径。政治途径以追究行政责任为目标,司法途径则聚焦于规章本身之合法性审查,二者各自独立、互不取代。

仲裁团尚未就受理与否及案件实体作出任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