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高二第二选举区补选落选人周○然向仲裁团案件管理室递交起诉状,就五月二十日公布的补选结果提起当选无效之诉,主张当选人陈○旭的当选应宣告无效。
此时距《选举诉讼法》三读通过(六月六日)仅四天,距其颁布施行(六月十一日)尚差一天。新生的选举诉讼制度几乎在建立的同时即迎来了首次实践检验。
仲裁团选举庭随即组成合议庭:仲裁长王○紫、仲裁委员陈○亦等六人。审理自六月十三日开始,历时近一个月。七月一日,选举庭作出裁决,多数意见宣告该次补选当选无效。
从起诉到裁决,本案完整走过了提起诉讼、受理、组庭、审理、裁决的全部程序,成为社团选举争议司法化的标志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