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六年四月,高二年级第二选举区社员会议代表徐○恒辞职去职,席位出缺。选举委员会于五月五日公告启动该选区的代表补选程序。
五月十八日举行补选投票。在三十名应选人中,陈○旭得十二票、周○然得十票、叶○舟得五票。五月二十日,选举委员会公布结果,宣告陈○旭当选。
然而这场补选并未就此尘埃落定。落选人周○然不服选举结果,于六月十日向仲裁团案件管理室递交起诉状,提起当选无效之诉。经仲裁团选举庭审理,七月一日多数意见宣告该次补选当选无效——一场看似平常的补选,最终成为社团选举诉讼制度的标志性案件。
高二年级第二选举区代表出缺后,选举委员会组织补选。五月十八日投票,陈○旭以十二票当选。该选举结果日后因诉讼被仲裁团宣告无效。
二〇二六年四月,高二年级第二选举区社员会议代表徐○恒辞职去职,席位出缺。选举委员会于五月五日公告启动该选区的代表补选程序。
五月十八日举行补选投票。在三十名应选人中,陈○旭得十二票、周○然得十票、叶○舟得五票。五月二十日,选举委员会公布结果,宣告陈○旭当选。
然而这场补选并未就此尘埃落定。落选人周○然不服选举结果,于六月十日向仲裁团案件管理室递交起诉状,提起当选无效之诉。经仲裁团选举庭审理,七月一日多数意见宣告该次补选当选无效——一场看似平常的补选,最终成为社团选举诉讼制度的标志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