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社长办公室宣布,社长放弃依《社员会议关于授权进行制度改革的决议》所获授予之剩余权限,不再以社长令形式修订、合并或废止法律。自即日起,一切法律之制定与修废恢复社员会议三读程序。
依据六月十九日通过之授权决议,社长原可在三十日内以命令形式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合并或废止,有效期至七月十九日届满。然而,社长于六月二十日连发三号社长令、完成十五部法律合并为三部统一法典的工作后,于次日即宣布提前终止改革,放弃行使剩余二十八日之授权。
社长办公室表示,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标——精简法律体系、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已于三部法典发布后基本达成。现行有效法律由此前的二十余部精简为十三部,层级清晰,体量适当。鉴于改革目标已实现,继续持有立法授权既无必要,亦不利于立法权之常态运作,故决定提前还权。
依授权决议第七条,社员会议得以过半数决议提前终止授权。而本次系由社长主动放弃,未经社员会议表决,属行政首长自愿让渡权力之情形。
依授权决议第八条,社长应于有效期届满前向社员会议提交制度改革报告。社长办公室于宣布还权同时,向社员会议提交了制度改革报告,全文如下:
制度改革报告
依《社员会议关于授权进行制度改革的决议》第八条,兹向社员会议提交制度改革报告。
一、授权行使情况
自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九日社员会议通过授权决议起,社长于六月二十日行使授权,发布社长令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完成法典合并工作。此后未再行使授权。
二、已完成之修废合并事项
社长令第一号发布《选举法》,合并原《公职人员选举与罢免法》《社长及副社长选举与罢免法》《公民投票法》三部法律。
社长令第二号发布《机关组织法》,合并原《社员会议组织法》《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督察院组织法》《督察室组织法》《仲裁团组织法》《财政委员会组织法》《语研院组织法》《选举委员会组织法》八部法律。
社长令第三号发布《司法程序法》,合并原《弹劾法》《纲领审查法》《仲裁团审理程序法》《选举诉讼法》四部法律。
上述十五部单行法律自三部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刻失效。
三、改革成效
现行有效法律由此前的二十余部精简为十三部:一部宪法性文件(《语言学社社团纲领》)、三部统一法典(《机关组织法》《司法程序法》《选举法》)、九部专门法律。法律体系层级清晰,制度运行成本显著降低。
四、红线遵守情况
本次改革严格恪守授权决议所划定之三条红线:
- 未变更《语言学社社团纲领》之任何条文;
- 未削减社员之基本权利;
- 未废止司法独立与司法审查之制度保障。
五、授权终止
鉴于改革目标已基本达成,社长决定放弃剩余授权,不再以社长令形式修订、合并或废止法律。自本报告提交之日起,一切法律之制定与修废恢复社员会议三读程序。
本次提前还权,标志着语言学社自六月十九日起的非常规立法状态正式结束,立法权自此全面回归社员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