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十九时,督察院第七届第十九次会议在督察院会议室召开,由院长主持,书记处书记担任记录。
本次会议应到委员十六名,实到十三名,符合法定出席人数。会议按「出席情况—议事事项—散会」的标准程序进行,审议了督察院职权范围内的监督事项。
督察院是社团的独立监督机关,依《纲领》设立,负责监督各机关运作与公职人员纪律,置委员十六名。第七届督察院与同届社员会议同步运作。其组织与运作,原分别依《督察院组织法》与《督察室组织法》,现依制度改革后统一的《机关组织法》。
督察院第七届第十九次会议于五月三十一日十九时召开,十六名应到委员中十三名出席,依照标准议事程序审议监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