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第七届社员会议第二三一次会议三读通过《选举委员会组织法》。
选举委员会是社团的独立选举机关,负责主办选举、罢免与公投。在此之前,选举事务虽由选委会执行,但其组织架构缺乏专门法律依据。《选举委员会组织法》的出台,完成了社团八大机关组织法的最后一块拼图——至此,社员会议、社管委、督察院、督察室、仲裁团、财政委员会、语研院、选举委员会均有各自的组织法。
这部法律在十六天后的制度改革中,连同其他七部组织法,一并合入统一的《机关组织法》。其单独有效的时间虽短,却标志着社团机关组织法体系的一度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