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六年六月的制度改革,语言学社用三号社长令把十五部法律合并为三部统一法典。方向是对的。法律体系的臃肿被削去,制度运行成本降了下来,社长也在完成合并后提前还权于社员会议——这一套动作干脆利落,说明语言学社的自我革新能力不应被低估。
但方向对了,不等于路已经走完了。
翻完现行十三部法律,一个事实无法回避:这场改革只做了“减法”,没做“加法”。三部法典把“谁来管钱”讲清楚了——财政委员会制定年度财政规划,社团管理委员会依规划办理日常收支,各机关经费报财政委员会核准,督察院监督财政收支并有权弹劾财委主任委员。但年度财政规划本身怎么产生,现行法律缄口不言。
编制程序是什么?不知道。要不要经社员会议审议?没写。社员会议有没有权修改预算草案、驳回不合理支出?无据。预算信息要不要公开、什么时候公开、以什么格式公开?一概付之阙如。
换言之,财政委员会握着一部实体法授予的权柄,却没有一部程序法来框定它如何行使。这等于是造了一辆引擎精良的车,却不给它铺路。
更让人不安的是对比。司法和监督领域的程序保障已经相当精密:弹劾案怎么提怎么审,督察室怎么设怎么查,各庭的组成和裁决程序,全有《司法程序法》和《机关组织法》一一交代。唯独财政——社团每年流动的真金白银——至今仍靠行政惯例自行运转。为什么监督可以程序化,预算却不能?
有人会说,目前没出事,不急。但制度建设的逻辑从来不是“出了事再补”,而是“不该等到出了事才证明它需要”。预算程序不在法律里,意味着审议权落在纸外,知情权悬在半空,问责没有抓手。这不只是一个技术性疏漏,这是一个结构性缺陷。
主张尽快制定《财政预算法》,不是在苛责改革者——授权决议本就不包含创制新法,社长令也未越界,这无需争议。问题从来不在于“谁没做”,而在于“谁接下来做”。社长已把权还给了社员会议,那么启动预算程序立法的责任,现在就切实压在社员会议自己的桌面上。
一部《财政预算法》至少应当回答几件事:年度财政规划由谁起草、以什么形式提交、社员会议在什么阶段介入审议、修正权边界在哪、审议未通过时如何处理、预算执行报告以何种周期公开。这些不是细节,是权力运行的骨架。没有它们,所谓“财政委员会制定年度财政规划”,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变味为“财政委员会自行决定一切”。
制度改革把旧屋的隔断墙拆了,空间敞亮了。但一扇通向外部的门还没开。《财政预算法》就是那扇门。门不开,里面的人以为屋就是全部世界;门开了,屋才真正连通它所应服务的社群。
减法做完了。该做点加法了。